父母卖亲生孩子,是拐卖还是遗弃?
央广网北京10月23日消息(记者 费权)10月19日晚间,有媒体记者和打拐志愿者假扮买家暗访发现,有人在江苏省江阴市街头交易男婴。所涉交易的中介人员称,男婴售价为15万元,其中需要交给卖家司机7.8万元现金,其余则为中介费用。
10月20日,江阴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此,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有相关规定。“贩婴行为基本是五到十年;像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三人以上的,那就是十年打底,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上不封顶,最高死刑。”
徐伟表示,“人不是商品”,只要是参与到买卖行为的人都会受到惩罚。
首先,那些送养、卖掉新生儿的父母。如果是为了非法获利,同样涉嫌拐卖儿童罪。要是因为自己无力抚养等原因送养孩子,但没走合法收养程序,那可能构成遗弃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其次,买方或者收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就算他们没有参与拐卖的过程,只是掏钱买,也是犯罪,基本三年以下。
而其中那些买卖、伪造出生证的,可能会被判定为拐卖儿童的共犯,而且还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一旦查实,处三年以下加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到十年,罚金更多。
此外,徐伟认为,给人贩子提供信息的网络平台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拒不改正,就要面临十万到五十万的罚款以及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