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意抹黑张桂梅!昆明警方通报:行政拘留10日

2026-06-30
作者: 记者 来源: 云南日报

AI摘要
  • 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依法查处一起网络违法案件,将发布抹黑张桂梅校长言论的女子黎某某抓获
  • 违法行为人黎某某为泄私愤,在微博连续发布侮辱张桂梅、挑起地域歧视、制造男女对立的不当言论,不实信息阅读量达1989次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黎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被责令删除全部违法内容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 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根据谣言危害程度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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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女子在微博平台发布抹黑张桂梅校长违法言论,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根据网安部门移交线索,依法将其抓获归案。

  经查,违法行为人黎某某为泄私愤,在其个人微博账号连续发布大量不当言论——公然侮辱张桂梅校长、恶意挑起地域歧视、制造男女对立情绪,相关不实及有害信息阅读量共计1989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接报后,董家湾派出所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的指导下,第一时间组织警力对涉案账号内容进行固定取证,迅速锁定账号持有人黎某某的身份及活动轨迹,并将其抓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全部违法内容。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泄愤场、引流场。图一时之快、博一己之利,公然挑战法律底线、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公共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对于故意编造、散布谣言者,公安机关将根据谣言的危害程度,依法追究造谣者相应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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