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家中死亡,留下数百万遗产无人继承…该如何处理?官方出台新规

2024-12-29 993 0
作者: 记者 来源: 上观新闻

  老人离世后

  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

  留下价值数百万元的遗产

  谁来管理?

  今年7月

  小观曾报道过这样一个案例

  ▽

  2021年,金山石化七村一位居民不幸在家中死亡,该居民是一个孤儿,没有配偶和其他亲属,也没有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

  该居民去世之后,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一起办理了丧事,并在社区民警的见证下整理了他的遗物,丧葬费、清洁费等由物业公司垫付。经核实,死者遗产除了房屋以及屋内财产外,他的账户上还有一些余额。物业公司希望从遗产中扣除他们垫付的费用,但居委会第一次碰到这样的问题,不知如何处理。

  近年来

  类似情形时有发生

  无人继承遗产

  谁来管理?

  作为遗产管理的“兜底主体”

  民政部门如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记者了解到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进一步规范本市民政部门

  依法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

  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

  (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

  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

  《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处置无人继承遗产的若干意见》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

  民政部门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无人继承遗产最终会如何处理?

  这些实践操作的难点均有了答案

  如何确定民政部门的遗产管理人身份?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实施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配套细则;实践中,上海各区已出现多个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例。为依法执行法院判决,规范本市民政部门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妥善处置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以下称“无人继承遗产”),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民法典》制定《若干意见》。

  根据《若干意见》,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其中被继承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担任;被继承人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由民政部门担任。

  利害关系人要求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可以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民事诉讼中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施意见》(沪高法〔2023〕240号),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或者在诉讼中申请追加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为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区级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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