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必须厘清三大疑点
评论员 邱延波
订婚本喜事,一夕变强奸。捞女与渣男?网友站两边。
订婚与强奸,这两个看似毫不相关的词,因一起案件而紧紧联系在一起,甚至产生了一个专有名词:订婚强奸案。
2023年1月30日,席某某与吴某某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5月1日双方订立婚约。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吴某某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据报警记录和女方证词,男方强奸了女方。
2023年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当庭上诉。2025年3月25日,“订婚强奸案”二审在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案件将择日宣判。这案件因其特殊性,引起广泛关注,网上争论不休。只有厘清其中的三大疑点,才能平息纷争。
一、女方是否有性同意?
传统观念认为,订婚即是婚约,亲密不算出格。但现代法律只认意愿,不问身份。别说双方只是订婚,就算已经结婚,只要女方不同意,男方就不能用强。一旦男方使用暴力手段,就构成强奸。
退一步说,就算女方一开始同意,但在双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反悔了,要求中止,男方就必须中止。如果男方强行继续,仍然构成强奸。
一审判决认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证据是女方手臂淤青,报警录音,男方电话中一句模糊的“嗯”。但男方坚持认为订婚当晚,两人浓情蜜意,事后因房产证未加名,女方翻脸。电话录音里,席某某被问“你对女方强暴不可否认”时答“嗯”。这声“嗯”,是认罪,还是随口敷衍?
性同意,事关案件的性质,必须厘清。男方若真有暴力,就应该依法严惩。但女方若借“不同意”谋利,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行为?
强奸罪成立,性行为是前提。可这案子,证据链却像断了线的珠子,散落一地。女方坚称被强暴,男方却说“没那回事”。席某某在上诉状中称,他仅是下体有接触,并未进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显示,送检的女方内裤、下体擦拭物上可疑斑迹中,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种情况下,很难认定双方有实质性性行为。当然,特殊情况下,也有双方发生性关系而处女膜完整的。但法律讲的是证据,而不是“特殊情况”的推测。
双方是否发生实质性性关系,事关事实真相,更关系到法律的判决,不容模糊。
三、彩礼是导火索还是遮羞布?
彩礼,这一民间习俗,在此案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