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好的拆迁补偿,怎么成了诈骗?
- 2016年辽宁阜新某企业与政府签订521万拆迁补偿协议,八年后企业主薛广被以诈骗罪判处十年六个月,286万补偿款被认定为"诈骗所得",二审维持原判
- 征收机关全程参与、知情并主导调整补偿方案,袭某江另案被判滥用职权罪,裁判文书写明其"明知材料存在不实,仍审核上报",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才是补偿款发放的直接原因
- 拆迁领域"先谈补偿、后补评估"的"谈迁"模式是通行做法,协议早于评估报告20天是政府明知且认可的操作,不构成事后追溯认定犯罪的依据
- 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团队在另一起当事人主动造假、行贿60万的拆迁案中判处无罪,同类事实出现截然相反判决结果
- 专家论证认为三项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薛广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原审判决存在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属"客观归罪",违反刑法谦抑性原则

前文回顾:小红书黑红启示录:旅游帖诈骗冲上热搜
先签协议,后出评估。先付钱,后定罪。
这不是魔术,这是辽宁阜新的一起拆迁补偿案。
八年前,政府与企业握手言和,签下521万补偿协议,钱款两清。
八年后,企业主薛广被戴上手铐,同一笔补偿款里有286万突然变成了“诈骗所得”。
一审判了十年六个月,二审维持原判。
而与此同时,同一法院、同一审判团队,在另一起当事人主动造假、行贿六十万的拆迁案里,却判了无罪。
新浪财经对此做了报道,读完之后脊背发凉。

7月30日研讨会,北京师范大学法学教授王志祥、京本、京赐、浩略律师事务所多名律师分别从刑法理论、司法判例、因果关系规则、行政与刑事边界四大维度系统论证:专家研讨中一致认为,三项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薛广实施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统一观点:薛广不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存在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这不是薛广一个人的荒诞剧,这是关乎我们每个人的法治寓言。
1
要讲清楚这个案子,得先回到刑法课本里一个最基础的公式。
诈骗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四层逻辑:
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
这四层逻辑像一根铁链,环环相扣,断一环,全链散。
现在我们把这根铁链往薛广案上套。
第一层,有没有虚构事实?
报道显示,所谓诈骗的三项内容——蓄水池、租地、铁矿石运费,没有一项是薛广凭空捏造。
蓄水池的补偿,是县铁路办主任主动向上级请示后增补进核量表的;租地协议的签订,关键证人明确说全程没接触过薛广;至于那笔二百多万的铁矿石运费,数量没实测、距离从二十公里被市铁路办主任拍板改成一百公里、配套表格由铁路办主任直接交给评估机构。
这不是企业骗政府,这是政府工作人员自己调整数字、自己倒推评估、自己走完流程。
好,就算材料有瑕疵,进入第二层:政府有没有被骗?
诈骗罪里的被害人,得是因为被蒙在鼓里才掏钱的人。
可本案中的征收机关,从市县铁路办到六方核量组,全程有人参与、全程知情、全程主导调整。
他们明知铁矿石没丈量,明知运输距离被随意修改,明知评估报告是为了匹配事先谈好的总价而事后倒推出来的。

他们不是蒙眼走路的盲人,他们是睁着眼睛、拿着计算器、开着协调会,一笔一画把数字填进表格里的人。
一个全程清醒、全程主导、全程拍板的强势方,怎么可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被骗者?
再看第三层和第四层,补偿款是谁决定发的?

是市铁路办原主任韩某辉拍板定的,县铁路办原主任袭某江组织的了评估材料。
袭某江已在另案中被认定滥用职权罪,裁判文书写得明白:他“明知材料存在不实,仍审核上报补偿方案”。这意味着,补偿款发放的直接原因,是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而不是薛广的什么“欺骗行为”。
在刑法上,这叫因果关系中断——即便前面有瑕疵,中间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决定性的滥用职权行为,结果就不能再算到薛广头上。
打个比方:你向房东报了个略高的水电数,房东心知肚明,拿着计算器自己改了个更高的数,然后签字付款。八年后,房东说你是诈骗。你信吗?
在官民协商的拆迁场景里,政府是手握公权力的强势方,企业是求着补偿的弱势方。强势方很难成为被弱势方骗的被害人,这是诈骗罪构造在行政征收领域最基本的常识。
如果连这个常识都要推翻,那以后每一个和政府谈过条件的老百姓,都可能成为潜在的诈骗犯。
2
本案最吊诡的地方,不在于某一个证据的真假,而在于整个游戏规则的事后翻转。
新浪财经的报道揭示了一个行业内公开的秘密:
在拆迁领域,“先谈补偿、后补评估”是一种通行做法,业内叫“谈迁”。
双方先坐下来谈个总价,评估机构事后出个报告,把总价拆成若干分项,仅供内部归档、审计备查。
评估报告不是定价依据,而是合规包装。这个模式,地方政府用了多年,各方都认,没人觉得这是犯罪。
薛广案就是典型。2016年9月18日签协议,10月8日评估报告才出来,晚了二十天。如果这是诈骗,那这二十天的时间差是薛广精心设计的陷阱?
可铁路办在签协议时明明就知道评估还没出,他们还是签了、付了、办了。这说明什么?说明在当时,所有人都认为这是正常的行政操作。
现在问题来了,如果一种被行政机关长期默许、各方认可、普遍通行的操作模式,可以在八年后被回溯认定为刑事诈骗,那么法律的边界在哪里?
企业基于对政府的信赖,配合走完程序,结果信赖本身成了罪证。这叫什么?这叫信赖保护的崩塌。今天你可以说先签后评是诈骗,明天你就可以说任何行政惯例都是陷阱。
当权力可以任意选择适用规则的时间点时,没有人是安全的。
更讽刺的是,阜新中院自己的官网在2023年还转载过浙江高院法官的文章,明确说:拆迁协商的谈迁模式下,不能仅凭补偿金额协商确定、评估存在分项瑕疵,就推定被拆迁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宜认定诈骗罪。
这是阜新中院自己公示的司法观点。转头同一批法官,在薛广案里判了有罪。

这司法变脸也太快了。
3
原审判决被专家直指为“客观归罪”。
分项评估数值和实际有出入?好,那你就是诈骗。至于你为什么有出入、政府知不知情、钱去了哪里,一概不问。
这是刑法的大忌。
诈骗罪的核心,除了前面说的“骗”,还有一个绕不过去的要件: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意思?
就是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付出代价,想空手套白狼,把钱据为己有且拒不归还。
可薛广案的事实是什么?
企业是2003年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来的重点项目,有完整立项手续,投入了真金白银。2012年股权转让协议显示企业整体作价一千万,薛广自述实际投入四到五百万,因政府规划冲突长期停产,巨额沉没成本打了水漂。
协商补偿时,他的心理底线是600万,最后只谈下来521万。拿到钱后,全部用于偿还建厂债务和企业经营周转,没有挥霍,没有转移,家属还配合追缴。
这叫非法占有?这叫亏本止损。
刑法里有一条铁律: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当一个人的主观故意无法被排他性地证明时,司法机关应当选择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而不是有罪推定。
拆迁补偿有争议,可以走行政复核,可以走民事诉讼,可以协商重新评估。
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第一道,更不是唯一一道。能用较轻的手段解决,就不能动用刑罚。这叫刑法的谦抑性。
原审判决的逻辑,是把一场行政协商的账目纠纷,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这不是在打击诈骗,这是在用刑事手段解决财政纠纷。
4
薛广案最可怕的地方,不是某一个法官的某一次判决,而是它揭示了一种危险的权力逻辑:
当行政程序可以事后选择性地被定义为犯罪时,每一个曾经与政府握过手的市场主体,都可能在若干年后成为刑事被告。
招商引资时,政府请你来;规划冲突时,政府让你停;协商补偿时,政府跟你谈;八年之后,政府说你骗。你能接受吗?
这不是法治,这是规则的俄罗斯轮盘赌。
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底线,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清晰,司法的标准必须统一。
今天你可以说“先签协议后出评估”是诈骗,明天你就可以说任何行政妥协都是陷阱。
当刑罚权可以随意越过民行边界,当同一法院对同类事实给出截然相反的答案,受损的不仅是薛广的十一年自由,更是我们每个人对规则的信仰。
先签协议后出评估,是谈迁还是诈骗?答案不该由八年后的追诉来决定,而应由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来决定。
同一法院、同一法官、同一类案,一个无罪,一个有罪。这不是司法的弹性,这是司法的任性。
刑法应当谦抑,权力更应克制。
否则,今日薛广之狱,明日可能就是你我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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