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锡良:中日关系(二)——战争和强权扔给中国的包袱


  前按:时下,有很多学者和网友都认为解决了琉球国的独立问题,就解决了中国钓鱼岛问题,这是一个极其不对的认识误区。我在上一篇文章中曾提到,钓鱼岛本来就不归属于“琉球国36岛”之中,中国最早“使用”该岛,也就是行使了历史主权,与琉球国存在与否无关。即便琉球从日本独立出来,也无权取得钓鱼岛的拥有权,因为在历史上,它从来没有管辖和到达过该地区。琉球独立与否已经与中国无关,历史上也只是中国的藩属国,时代已经不容许中国留恋藩属的历史。

  如果说中日两国在古代竞争中靠的是“成王败寇”的法则,我想进入现代文明时期以后仍然是遵守同样的法则,即便过程赋予了“文明”的痕迹,然而结果却是由强权决定,法则非天然,乃由人定,可以相信人权天赋,断不可相信国家主权也会天赋。钓鱼岛问题是“二战”以后由强权扔给中国的一个沉重的历史包袱,甩掉包袱的唯一办法也只能是强权,时机的选择在考验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智力问题。

  下面想简单理清一下中国接受“钓鱼岛包袱”的来笼去脉。

  1、有关《开罗宣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这个宣言都不可能找到正式文本,现在我能查到的唯一资料是:1949年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与中国关系白皮书》中文译本的有关说明性记载(第543页)。其中的部分表述为:......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图私利,亦无拓缰领土之意,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所占或所夺得一切岛屿,在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州、台湾、膨湖列岛等,归还给中华民国......这是白皮书中的一个附件,附件下面并无领导人的名字和机构名称,与该书其它重要附件有重大差别。

  《开罗宣言》是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宣言,表述也很含糊,归还领土的表述是用“例如”的方法,后面加了一个“等”字,剥夺的是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所占岛屿,而非之前,所以,琉球并不在其列,钓鱼岛也没有作说明,相当于此次宣言对今天有关钓鱼岛归属问题没有任何支持作用。

  2、有关《雅尔塔协定》——摘自白皮书正文第176页。这是一个极度漠视中国的协定,不妨先看看主要条款:(一)外蒙之现状应予以维持;(二)由日本于1904年背弃信义所破坏之俄国昔日权益应予恢复(共三款略);(三)千岛群岛应交给苏联。协议后面还附有几条说明:经谅解,有关外蒙古及上述铁路之协定,应征得蒋介石委员长同意,美国总统将按斯大林大元帅之建议,采取步骤以取得该同意;三国领袖已经同意,苏联上项要求于日本战败之后应毫无问题的予以实现;苏联本身表示愿意与中国国民政府签订一项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俾以武力协助中国达成在日本枷锁下解放中国之目的。该协议自始至终没有中国的参与,更别谈讨价还价,更有意思的是,在白皮书的后面还附有一段很有讽刺味的说明:该协定事先没有与中国商议,诚属不幸,战争的影响使中国衰竭、腐烂,罗斯福总统和斯大林大元帅都保持沉默的理由是深恐中国方面会将消息“泄露”给日本,此种危险是人尽皆知的,且在日益增长之中,这协定也并没有在任何一个问题上危害及中国的重要利益。这几句话到底说明了什么,请大家多加琢磨!绝不止于美、苏、英的阴谋这么单纯,而是中华民国政府内部在对日问题上存在严重的分歧性问题。

  战争安排既是战场成果的反映,同时也是参战国政府形象及能力的反映,中华民国虽参战,但战果从未得到同盟国的承认,中华民国虽争取过获得大国地位,然而其驾驭战局的能力不足以赢得同盟国的区域性确认,事实上,中国只是被认作“二战”中的被同情者和被指挥者,协定的地位反映了中华民国的全部内涵。

  3、有关《波茨坦公告》。这个公告被认为是“二战”即将结束时的一个最重要文件,也是标志着战胜国享受权力的文件,虽然中华民国也是四大签字国之一,然而,必须再次看到:《公告》并没有照顾到中国的利益,框架式的条约只对强国有用,对弱国就是一纸象征性安慰。《公告》的第7、8两条:(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经盟国之指定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事实上,在“二战”结束之后,有关如何占领日本,如何管理日本的问题上,美国从来没有争取同盟国中国的同意,对日本领土的定义也模糊了琉球岛及中国的钓鱼岛,为后来的一系问题埋下了祸根,所谓“其它小岛”实质上在美国人的心中就包含中国的钓鱼岛在列。蒋介石既未争取,也未抗议,而是把精力放在了与中共的斗争问题上。据白皮书中提到魏德曼将军的看法是:国民政府的胡作非为已经引起接管区当地人民的不满,对日战事一结束,政府便失去了大部分人的同情和支持,蒋委员长为达到中国之统一,不惜接受任何外国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援助(第五章192页)。客观地讲,中共和国民党都要对今天的局面负责,因为他们在当时都忽视了钓鱼岛及相海洋权益的维护。另据《东条英机传》第297页记载,1945年日本投降后,蒋介石曾聘请冈村宁茨做过短时间的军事顾问,1949年1月26日,被国民党法庭宣布无罪释放回国。《波茨坦公告》对中国而言就象是废纸下面藏了一枚地雷。

  4、有关《关于前日本委任统治岛屿的协定》。这是在1947年签订的一个罪恶的协定,它代表了美国人的邪恶与中国的漠视,美国决非是某些精英眼中“中国最大恩人”的善主,该协定规定了“把北纬29度以南的琉球群岛和钓鱼台群岛交给美国托管” 。开启了美国人真正协助日本侵略我领海权益的最具实事意义的先例,国民党并未做任何正式的抗拒行动,容忍了多数表决的强盗程序。(《战后世界史》——戴志先著)

  5、有关《旧金山和约》。这个和约的内容和背景大家基本上都很清楚,单独媾和的结果就是直接违背《开罗宣言》及《雅尔塔协定》,这一条约的最致命之处是“日本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及附近岛屿的权力要求”的表述,获得冲绳群岛及钓鱼台群岛的临时“施政权”,不是重新定位其与中华民国的确定关系,是一次巨大的倒退。

  对于多数中国人而言,最坏的是蒋介石政府居然在缺乏尊严的情况下,为了联美反攻大陆,竟在1952年接着签署了耻辱的《日台和约》,尽管周恩来总理先后发表申明不承认两条和约的合法性,但是,包括台湾及众多岛屿“地位未定论”从此变得更加纷繁复杂。大陆当时非联合国成员,对此无能为力。在“二战”期间担任东条英机内阁工商大臣的岸信介从拘留所释放出来以后,竟然登上了首相宝座,并于1957年访台,这个以“分裂中国”为毕生任务的犯罪分子居然得到了蒋介石的厚待!( 日本中国友好协会(正统)中央本部编1978年16-25页部摘)

  6、有关日本国内的“台湾帮”与台湾的“台独势力”。以佐滕荣作、岸信介、滩尾弘吉、福田纠夫、谷川才次、堀越贞三、鹿岛守之助等为核心的日本政经及新闻大佬为主的一批人组成了影响力巨大的“台湾帮”,他们组成了“日台恳谈会”和“青岚会”等组织,目的是想由日本把台湾紧紧捆在一起,试图用最快的时间将一个中国分裂成为两个中国。与日本分裂势力遥相呼应的是台湾岛内的“台独势力”,主要成员是日本侨民和受殖民文化影响极深的亲日台湾籍人士,双方极力模糊主权边界,狼狈为奸,相互利用,并借民主的名义要挟各自的执政当局。(日本中国友好协会(正统)中央本部编1978年第136-137页部摘)

  7、有关1972年的权力移交。这是一次对中国历史带有决定意义的“用强权奉送主权”的行动,此时的国民党政权已经完全沦为美国的一个玩偶,连棋子都算不上,在转让琉球群岛及钓鱼台群岛的问题上,美国没有给予当时代表中国的蒋政府任何讨论的空间和权力,直接把主动权交给了日本,台湾岛内虽有反弹,终因政府无能,不了了之。自此,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日本展开了旷日持久的、真正意义上的领土争端战。美国用强权送给了日本人情,买单的却是中国。

  8、有关中日建交留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新问题。1978年10月25日,当时的中国一位领导人应邀访问日本,首次提出为实现中日和平友好,暂将钓鱼岛问题搁置起来的思想,也是“搁置争议、先共同开发”主张的萌芽。在以后的时间里,无论在国内的会议中,还是与国外的对话上,中方多次阐述并完善了这一思想。 1979年5月31日,中国领导人在会见来华访问的自民党众议员铃木善幸时表示,可考虑在不涉及领土主权争议的情况下,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同年6月,中方通过外交渠道正式向日方提出共同开发钓鱼岛附近资源的设想,首次公开表明了中方愿以“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模式解决同周边邻国间领土和海洋权益争端的立场。三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当实际主权在他人之手的时候,所谓“共同开发”,本质上是变想放弃部分主权的行为,中国在共同开发过程中难以触及真实的主权范围,而主动一方的日本则相对有利。

  9、有关“中日东海共识”的问题。2008年6月18日,中日两国政府间达成了一项有关“中日东海问题原则共识”的文件,其主要内容是: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细则还有: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在此“共识”签署之前,我就根据某些信息在6月13日写了一篇反对此协议的文章《警告!面对东海权益人民将如何应对?》,对原则和细则都表示强烈不满。结果并没有能阻止“共识”的签署,但是,非常值得欣慰的是,据说在2008年底,中国外交部以“未取得国内广泛共识”为由无限期冻结了该“共识”。然而,事已至此,后患自是已经埋下,未来的相关谈判也变得更为艰难。

  前面列举的九大重要影响性事件并非今日钓鱼岛问题的全部原因,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国力因素和国家分裂的现状。任何“协议”都不是维护国家主权的最好办法,枪声可以自由覆盖的地方,才是你真实主权的范围。

  解决中国的国际问题有赖于一个强大而且是统一的国家,不是一个一盘散沙的国家。岛屿之争并非中日东海之争的全部,中日东海之争所涉及的问题远不止岛屿和能源,本质上是大国地位之争,是未来两国人民的生存权之争。

  下一篇文章将介绍《中日关系(三)——日本到底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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