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最近,中央接连通过了几个发展非公有制的文件,要求为私营经济排忧解难,采取一切措施,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证私营经济健康地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遵循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不能越出宪法的规定,任意地盲目发展。按照宪法的规定,至少应该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必须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能靠削弱公有制经济的办法,靠公有制经济私有化、化公为私的办法来发展;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只能处于补充地位,不能成为整个国民经济的主体,一旦非公有制经济成为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就会由社会主义社会变为资本主义社会;第三,必须接受国有经济的引导,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一切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的行为都是不能允许的。这些原则都是宪法所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不能违背。
然而,不可否认,我们一些干部、尤其是一些身居要职的高级领导干部,在谈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时,往往忘记或者无视宪法有关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对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的规定,抱着一种讨好、谄媚私营企业主的心态,发表了许多离谱的言论,诸如声称私营企业是“衣食父母”,党政机关应充当私营企业的“店小二”,私有制应当“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应当宣布私有制是共产党执政的经济基础,私营经济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鼓吹“企业家老大”,等等,此类言论,充斥报刊。一时间只准讨好资本家,不允许对私营经济做马克思主义的分析,尤其不准宣传共产党最终是要消灭私有制的这一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成为时尚的、不言而喻的宣传纪律(虽然并没有见诸正式文件)。这就把人们的思想搞混乱了,实际工作也就不知道对错了。所以,有必要重申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所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
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为了正确确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原则,首先要从理论上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这是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切问题的前提。
非公有制经济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而它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把私有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而且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那是荒唐的,违反常理的。邓小平指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这就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不是社会主义的。如果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那等于说,社会主义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了,这在语文逻辑上就说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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