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昌明:是什么酿成了“欧金中杀人案”?


  日前,“欧金中杀人案”引起社会舆论的极大震动与关注:

  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欧金中(曾经是救过人、做了好事不求回报的人),却因建房被阻、走上“寻仇”杀人(致2死3伤)之路;结果堕落为被有关部门悬赏通辑的罪犯,直至以“拒捕、畏罪自杀”告终,实属遗憾。

  网友们各自对此案发表了不同看法。

  多数网友认为,欧金中杀人犯罪,理该依法处理。然而,他危房被拆,经政府部门批准合法重建,竟长达五年、一直被恶邻阻拦(他曾依法寻求基层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及媒体解决,均无果或杳无音信),致一家人一直无法安身。今临时铁皮棚房屋顶被台风吹落,又遭恶邻羞辱。不由得旧仇新恨湧上心头,丧失理智,持刀上门杀人,实属情有可悯。

  亦有网民胡某者,批驳上述看法。认为不该对杀人罪犯有这种同情与怜悯。生活中不乏矛盾与不公平事件的发生,受委屈的人只能在法律层面追求正义,维护法律的神圣权威。欧金中违法杀人,不仅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也必须受到社会的谴责。只有这样,才能从道德层面震慑有犯罪动机的人。

  还有人认为,乡村中有许多事情“说不清、道不明”,党组织与基层政府是无法解决的。关键是法律还不够健全,全是缺乏一部《乡村综合治理与规划法》所致。

  上述言论似乎都有一定道理,但都未触及事件的真正病根。凡事皆有因果,只有从源头上寻找它的起因,今后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类似事件再生。笔者以为,此事件的源头起因,是党和政府中的官僚主义造成的。

  什么叫“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指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做官当老爷,不负责任的领导作风。如不深入基层和群众,不了解实际情况,不关心群众疾苦,饱食终日,无所作为,遇事不负责任;其他如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臆断瞎指挥,等等。

  毛主席最痛恨无视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早在1934年的《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一文中指出:

  “我们应该深刻地注意群众生活的问题,从土地、劳动问题,到柴米油盐问题。……一切这些群众生活上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应该讨论,应该决定,应该实行,应该检查。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的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

  建国初期他又指出:

  “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在我们的党和政府,不但在目前是一个大问题,就是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内还将是一个大问题。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

  “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见《毛泽东选集》第五卷)

  欧金中为何会杀人? 全因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恶邻一直阻碍他合法建房,致使欧一家失去安身之处。欧金中依法向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诉讼,但始终得不到解决。以后又向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亦杳无音讯、无果而终。

  欧金中危房拆毁,重建新房是得到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是合法的。恶邻阻止他重建才是违法的。从法治角度讲,无论是基层党组织、政府还是公正舆论,都是应该维护欧重建的合法性,帮助他解决恶邻阻碍问题的。可是遗憾的是,由于官僚主义作风作祟,这样一个简单的维护法制问题,居然成为一个“老大难”。正是这个“老大难”沉淀为欧金中与恶邻之间的“仇怨”,且越结越深;加上偶发因素——让欧丧失理智,最终才酿成了惨案。追根溯源,这难道不是官僚主义惹的祸?

  毛主席对官僚主义“惹祸”事件是这样批判的:

  “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僚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现在,这个危险是存在的。如果脱离群众,不去解决群众的问题,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现在,有这样一些人,好像得了天下,就高枕无忧,可以横行霸道了。这样的人,群众反对他,打石头,打锄头,我看是应当,我最欢迎。”(《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欧金中死了,也算是丧失理智的代价,罪有应得。但从社会长治久安角度看问题,难道不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一些教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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