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土地再集体化与集体成员权有偿退出
中国共产党革命胜利后,在农村留下的最重要的革命成果,就是土地集体所有制,没有之一。
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1982年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偿)经营,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当有偿承包制导致'农民家庭经营无利可图时,2003年调整为“分田单干+政府补贴”时,也是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当集体土地“分田单干+政府补贴”弊大于利(土地闲置或半闲置严重)的当下,就应该继续在土集体所有制下创新农地经营及农业发展制度,应把分散的家庭粗放经营的集体土地再集体化,并实行“规模化+专业化”责任制(有偿)承包经营,是再次解放土地生产的必然选择。
集体的土地,从家庭重回集体,再由集体有偿发包给集体成员中的种地能手或社会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行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其土地地租收益按集体成员权平均分配和分享。这既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选择,也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选择,必将推动农村农业经济“二次飞跃”和内需内循环的再上新台阶。
城市化是必然趋势,大多数农民从农村农业中大规模流出是必然趋势,因此,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建立“集体成员权有偿退出”机制,也是必然选择,并且势在必行。
如何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建立起集体成员权退出机制呢?
第一,应从政府农业补贴资金中拿出一部分建立集体成员权退出补偿基金;
第二,应从集体土地有偿承包的承包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立集体成员权退出补偿基金;
第三,以上述“两项资金”所建立的基金为“种子”资金,引导集体成员参与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信用合作部”,当集体成员权退出时,由“信用合作部”代为补偿,成员权退出后的经营收益再归还“信用部”。
只有建立起集体成员权的有偿退出制度,农业生产经营才能按市场经济规律发展,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才会活力无穷,农村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兴旺发达,农村治理才会实现善治!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