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平: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的几点补充意见
2022年底《集体经济组织法》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我是写了六篇文章的,乡建院内部开了好几次讨论会,很正式地提了修改建议。全国各界提了数十万条修改意见。
2023年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出来征求意见了,和一审稿有轻微的不同,如把《集体经济组织法》改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集体经济改为了“新集体经济”。提意见采纳不采纳是别人的事,提不提意见是自己的事。因此,写如下文字,在历史上留痕,表示自己参与了,尽了公民责任,行使了公民权利。
一、关于立法依据:
《集体经济组织法》主要是依据《宪法》,核心依据是宪法第八条。故,《宪法》第八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基本权利、基本经营制度及基本治理制度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得到忠实贯彻和落实。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并没有充分落实《宪法》,特别是第八条赋予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及基本权利等。如: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及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三位一体合作权利等等,都没有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得到忠实的贯彻落实。
二、关于立法用意:
新时代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用意,我觉得最关键是为了促进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但《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促进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举措力度不够,路径也不够清晰,甚至对新时代新集体经济的“新”认识不够清晰。
三、关于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的特殊作用:
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是中国社会主义大厦的底座,是农村发展、建设与治理的基本主体和经济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但《集体经济组织法》二审稿对集体经济组织及集体经济在农村治理和节约财政支出(国家治理成本)中的作用等没有充分认识,在立法上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够明晰。
四、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结构与功能
集体经济组织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会共同体(农村基本组织)的核心组成部分(如图1) 。
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四权统一体:有统一的产权、有统一的财权、有统一的事权、有统一的治权。
农村四项基本制度统一于以集体经济组织为核心的村社共同体之中。农村四权基本制度是: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基本组织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村社一体化村民社员共同体;基本经营制度——集体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统分结合双层或多层经营体制;基本治理制度——党支部领导下的以集体经济为支撑的村民社员民主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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