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拆除“提灯定损”房屋要慎重
作者|王才亮
王才亮,知名律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建设管理与房地产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
据媒体报道,江西玉山政府对“提灯定损”涉事违建房屋确定拆除,正研究拆除方式 与时机。这条消息今天上了热搜,有的网友对此拍手叫好,而我对此存疑,认为有必要分析这个拆除决定对还是不对呢?
这个建筑的业主“提灯定损〞确实可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后,对当地乃至上饶市和江西省的旅游业都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当然应该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然而,行政处罚要桥归桥,路归路,依法进行。从公开的资料看,这是一个征收拆迁后政府规划的异地安置自行建房的小区。业主建成了5层半房,是否是违反规划必须无偿拆除的违法建筑呢?从现有的资料看,并不是。
我们国家对违法建筑一般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实质性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在不该建房的地方建了房,在不能建高楼的地方建了高楼从而导致无法补办手续予以改正,也无其他的变通办法消除其违法性和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第二种是程序性的违法,也就是说这个地段按规划可以建房也可以建高楼,而业主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就建了,那么是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法取得行政许可把违法建筑变为合法建筑。
对前一种实质性违反规划等法律而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依法是必须无偿拆除,而对后一种程序性的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则是可以采取责令改正、补办手续的方法消除其违法性。之前的一拆了之的做法会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也不符合全面依法治国的方略。
自中国拆迁制度出台以来,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大多数时候是对违法建筑采取了不分青红皂白一拆了之的办法,许多可以不拆而通过补办手续予以改正的建筑物都被拆掉了,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引发了许多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的不满。
如今,大面积的拆迁已经停止,但在行政处罚的领域仍然存在机械执法的问题,一些行政执法机关不区分是否是实质性违法还是程序性违法的问题,这不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
综上所述,玉山这个5层半楼,发生了“提灯定损〞的故事之后,行政机关要予以拆除的决定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呢?“提灯定损”到“提灯拆房”都是违法行为,后者动机是为了平息舆情而忘了依法行政,算不上是正确的对策。
为此,作为行政法学者和执业律师的我,存在上述疑问并借这个机会公开表达出来,希望玉山县政府认真考虑这个问题。执法必严,是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矫枉过正可能会引起新的甚至是更严重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