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久:核电站安全关系重大,俄乌均须克制

2024-09-13
作者: 刘久 来源: 环球时报

  国际原子能机构9月5日发表声明称,上月发生的火灾虽未对乌克兰扎波罗热核电站核安全构成威胁,但凸显了该核电站在俄乌冲突中持续面临的风险,“该核电站附近经常能听到炮击、无人机袭击和其他军事活动的声音”。实际上,俄乌核电站安全问题困局已经引发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除了扎波罗热核电站之外,随着今年8月上旬乌克兰突袭俄库尔斯克州并控制该州部分领土,双方在该州爆发激烈冲突,国际社会愈发关注位于战线前沿的库尔斯克核电站的安全问题。据俄媒报道,8月28日,俄国民近卫军在距离库尔斯克核电站5公里处发现一枚乌军发射的“海马斯”火箭弹,该火箭弹为集束弹药,里面装有180枚未爆炸的子炸弹,幸好后来得到安全销毁。可以说,当时的情势非常危险。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格罗西于8月底抵达库尔斯克核电站视察,表示库尔斯克核电站已出现可能发生核事故的风险,核电站附近地区的活跃军事行动,引发人们对核电站安全的担忧。

  库尔斯克核电站于1977年10月投入使用,截至2024年,该核电站拥有两座运行中的反应堆和两座已关闭的旧机组。反应堆型号均为RBMK—1000型,该反应堆与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反应堆为同一型号。该型号反应堆缺乏充分的安全壳保护,其包含核材料的反应堆堆芯仅由一个普通屋顶保护。就安全防护水平而言,极其脆弱,难以抵挡诸如炮弹、无人机或导弹的袭击。因此,对于库尔斯克核电站的军事攻击极易造成可怕后果,可能带来反应堆损坏或熔毁,导致放射性物质泄漏,对周边地区居民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损害。

  国际法对于武装冲突时期民用核设施免受军事攻击早有规范。俄乌均已加入1977年6月签订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1议定书),该议定书第56条规定:“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或装置,如堤坝和核电站,即使这类物体是军事目标,也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如果这种攻击可能引起危险力量的释放,从而在平民居民中造成严重的损失。”上述规定作为武装冲突中对民用核设施免受袭击的保护性条款,用以防范核设施遭受袭击可能造成的放射性污染与灾难。

  然而上述国际条约保护是不完全、不绝对的,根据“停止免受攻击的特别保护”条款,若核电站被敌方判定为重要支持军事活动的电力设施时,对其进行攻击则不违反上述条约规定,这使得上文中的保护内容模糊且缺乏强制效力。因此在其后,为了加强指引,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作出“关于武装袭击核设施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一般大会决议”、1985年的《保护用于和平目的之核装置免受武装袭击》、1987年的《加强核安全和辐射防护国际合作的措施》以及1990年的《禁止所有对在建或在运营的用于和平目的之核装置的武装袭击》等决议,引导成员国遵守战时不袭击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设施。

  这里需要特意说明的是,基于核装置及其应用活动本身所具有的“潜在的高度危险性”,以及其所造成损害后果的重大性,一般都以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核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一旦核损害事故发生,事故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无论过失如何,都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出现核设施营运人免于承担核损害责任的法定情形,即免责事由,则即使核设施营运人的行为符合承担核损害责任的要件,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核损害责任。按照国际核损害责任条约《关于核能领域中第三方责任的巴黎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维也纳公约》《核损害补充赔偿公约》等,“由武装冲突、敌对行为、内战或暴乱等行为引起的核事故”一直在核设施营运人的免责范围之内。

  因此,现在存在一个严重的困境,由俄乌冲突引发的核事故一旦发生,即使导致严重的核损害事故与放射性污染,俄、乌相关核设施的营运人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历史上没发生过“由武装冲突、敌对行为、内战或暴乱等行为引起的核事故”导致的重大放射性灾难,如何处置与赔偿以及应该按照何种制度进行处置都是未知数。

  所以,在当前的俄乌冲突仍旧持续的背景下,俄乌核电站的安全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8月28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耿爽在联合国安理会审议乌克兰问题时强调,避免攻击核电站等和平核设施。俄乌双方应保持冷静克制,尽量避免局势进一步恶化。国际社会也必须高度重视俄乌冲突中民用核设施的安全与安保问题,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核灾难的发生。(作者是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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