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木| 读经典:“百姓”原本是“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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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人民”,在私有制语境中则被视为没有身份的的“野人”“小人”等,他们在社会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中没有主体资格,而有主体资格的只是有产者及统治阶层,他们被称为“国人”“仕人”“贤人”“君子”“百姓”等。据《辞海》“百姓”条:

  百姓,古代对贵族的总称。《诗·小雅·天保》:“群黎百姓。”郑玄笺:“百姓,百官族姓也。”《国语·楚语下》:“民之彻官百,王公之子弟之质能言能听彻其官者,而物赐之姓,

  以监其官,是为百姓。”战国以后用为平民的通称。《墨子·辞过》:“当今之主,……必厚作敛于百姓,暴夺民衣食之财。”

  《汉书·食货志》对“民”所拥有的“常产”(朱熹)说明详细: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授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磔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

  《尚书·尧典》开篇说:

  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

  在这里的就是的“九族”是指“当时许多氏族”,“百姓”是指“百官”即“各氏族首领人员,包括部落联盟机构中任职者”,《孔传》:“百姓,百官”,《孔疏》:“百姓即百官也。”“黎民”是指“其时氏族成员”。梁启超也注意并进一步确证这一点,他说:

  《尧典》此文,“百姓”与下“黎民”对举,《国语》屡言“百姓”,皆与“兆民”对举,是古代“百姓”,实为贵族专名。然则姓何自来耶?《楚语》此文言“物赐之姓”,《左传》亦云:“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古代‘百姓’,实为贵族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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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张文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战略问题研究中心教授,红歌会网专栏学者。本文原载于“张文木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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