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民| 英烈千秋:新中国英烈保护事业史略

2026-10-01
作者: 加民 来源: 昆仑策研究院

AI摘要
  • 1949年9月30日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毛泽东撰写碑文,首次以国家宣言形式将近代牺牲者统纳入"人民英雄"范畴;1950年中央政府颁布优抚条例,建立抚恤建碑制度。
  • 1980年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烈士评定有了统一制度依据;2011年《烈士褒扬条例》大幅提高褒扬金标准;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
  • 2018年《英雄烈士保护法》全票通过,完成英烈名誉从私益到公共利益的定性跃升,并建立民事追责、治安处罚、刑事责任、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责任链条。
  • 2015年《环球时报》发表"凿船党"时评,直指以消解英雄符号为特征的历史虚无主义,为随后的专门立法营造舆论氛围;此后英烈保护从"一部法"扩展为"一个体系"。
  • 标志性案例陆续出现:2016年"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终审、2018年英烈保护公益诉讼首案、2021年"辣笔小球"刑事案等,法治保护从抽象条文落地为有执行力的制度实践。
本摘要由AI辅助生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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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9月30日,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向人民英雄敬献花篮仪式。这一天,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12个法定烈士纪念日;而这庄严一刻的背后,是一条从立碑抚恤到法治守护、绵延七十余年的长路。

  一、建国奠基:以国家之名立碑抚恤(1949—1950年代)

  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闭幕前夕,全体代表在天安门广场举行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典礼。毛泽东撰写的碑文写道:“三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三十年以来,在人民解放斗争和人民革命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由此上溯到一千八百四十年,从那时起,为了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在历次斗争中牺牲的人民英雄们永垂不朽!”(人民英雄纪念碑碑文,1949年)这段碑文以“国家宣言”的形式,第一次把近代以来一切牺牲者统纳入“人民英雄”的崇高中。

  奠基建碑的同时,优抚制度同步起步。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等一系列优抚法规,确立了对烈属的政治优待、生活抚恤和荣誉尊崇(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0年优抚条例)。全国各地还广泛修建烈士陵园,使散落山野的忠魂有了归处。这一时期的核心特征是:抚恤为主体、纪念为旌表——国家以救济烈属为要务,以建园立碑为精神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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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制度成型:烈士褒扬走向行政法规(1980—2010年)

  改革开放后,烈士褒扬从零散的优抚政策走向专门立法。1980年,国务院发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系统规范烈士评定条件、审批程序、褒扬金和遗属抚恤,标志着“烈士”这一国家荣誉的授予有了统一制度依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发布)。

  此后三十年间,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制度、烈士档案管理制度、清明祭扫和公祭制度逐步建立。但这一时期也出现隐忧: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思潮多元,戏说历史、消解崇高的风气渐起,英烈名誉的保护手段仍主要依赖民事名誉权的一般规则,针对性不足。

  三、法定化提升:从褒扬条例到国家纪念日(2011—2014年)

  2011年7月,国务院公布《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修订),大幅提高烈士褒扬金标准,完善遗属保障(《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公布、2019年修订)。

  更具标志意义的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将9月30日——人民英雄纪念碑奠基之日,也正好是国庆节前一天——设立为烈士纪念日(《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把纪念日定在国庆前夜,寓意至深:先祭英烈,后庆国庆;先念牺牲,后享荣光。

  四、舆论先声:一篇时评与“凿船党”之问

  制度演进的同时,舆论场的保卫战早已打响。2015年5月9日,《环球时报》发表刘加民时评《“凿船党”为什么要集中火力猛攻英雄偶像?》,以犀利的比喻为当时甚嚣尘上的历史虚无主义画像:所谓“凿船党”,“每天寻寻觅觅,敲敲打打,看见正面的东西就上去凿几下子”,他们以“扒真相”为名,“从刘胡兰、董存瑞、黄继光、雷锋、狼牙山五壮士一直到邱少云”,逐一消解英雄符号,甚至“把传播美德的故事说成是撒谎的训练”,同时又“大张旗鼓地给负能量符号'平反'”,为西门庆、秦桧、袁世凯之流“正名”(刘加民:《“凿船党”为什么要集中火力猛攻英雄偶像?》,《环球时报》2015年5月9日,人民网、新华网2015年5月10日转载)。

  该文引用鲁迅的话作答:“有缺点的英雄依然是英雄,再完美的苍蝇也不过是苍蝇。”文章更以苏联“公开化”运动为前车之鉴,警示英雄符号一旦被拆毁、信仰一旦崩溃,船沉之日,无人生还。此文发表后,“凿船党”一词不胫而走,成为公众批评消解英烈现象的共同语汇,也为随后到来的专门立法提供了重要的舆论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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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治体系化:英烈保护成为公共法益(2018年至今)

  转折的枢纽是2018年。当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施行(《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5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完成了三重跃升:一是把英烈名誉荣誉明确定位为社会公共利益,而非仅属遗属私益;二是确立国家纪念、设施保护、宣传教育、网络治理的系统制度;三是建立“民事追责—治安处罚—刑事责任—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责任链条。

  法律体系随之闭合: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沿袭英烈民事保护条款;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2023年通过、2024年1月1日施行的《爱国主义教育法》,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家教育体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刑法修正案(十一);《爱国主义教育法》2023年通过)。英烈保护由此从“一部法”扩展为“一个体系”。

  六、重要案例:法治条款在法庭上落地

  英烈保护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最鲜明的刻度是一批标志性案件。

  “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洪振快发表文章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葛振林、宋学义后人提起诉讼。201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明确宣示:对英雄烈士事迹的质疑贬损构成对民族共同历史记忆的侵害。这正是对2015年“凿船党”之问最有力的法律回答(“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权案,2016年终审;刘加民:《“凿船党”为什么要集中火力猛攻英雄偶像?》,《环球时报》2015年5月9日)。

  邱少云名誉权案。2016年,微博大V孙杰以调侃形式贬损邱少云烈士,邱少云之弟邱少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被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烈士名誉不容“商业段子”消费(邱少云名誉权案,2016年判决)。

  英烈保护公益诉讼第一案。2018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检察院就某网民公然侮辱牺牲消防烈士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这是英烈保护法施行后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开创了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身份守护英烈的先河(全国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18年5月,淮安)。

  “辣笔小球”案。2021年2月,仇子明(微博账号“辣笔小球”)恶意歪曲贬低卫国戍边牺牲官兵,被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具有全国影响的英烈保护刑事案件(“辣笔小球”案,2021年5月宣判)。

  罗昌平侮辱“冰雕连”案。2021年10月,网络大V罗昌平发表言论侮辱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志愿军英烈,2022年5月被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罗昌平案,2022年5月宣判)。

  这些案件传递出同一信号:英烈保护不再是抽象条文,而是有牙齿的法治;“凿船党”凿得动的只是谣言,凿不动的是法律与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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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结语:从“抚恤烈属”到“守护国魂”

  回望七十余年,新中国英烈保护走过了清晰的演进逻辑:1949—1950年代解决“魂有所归、属有所养”,以抚恤建碑安顿牺牲者;1980—2010年解决“评定有据、褒扬有制”,以行政法规确立国家荣誉;2014年解决“纪念有日、公祭有仪”,以法定纪念日凝聚全民敬缅;2015年《环球时报》“凿船党”之问唤起了全社会的警觉与共识;2018年以来解决“诋毁有责、保护有法”,以专门法律和责任体系捍卫民族共同记忆。

  烈士纪念日之所以定在国庆前一日,正是要以国家仪式提醒世人:新中国的国庆不是从天而降的庆典,而是无数英烈用生命换来的黎明。先祭后庆,是先烈的排序,也是后人的良知。(《关于设立烈士纪念日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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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昆仑策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来源:昆仑策网【作者授权】,修订发布;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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