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坤:严重的违纪违法的人,还能继续留在执政队伍中吗?
万众瞩目的浏阳荷花街道政府工作人员廖勇入室打人事件,终于迎来了处理结果。据湖南浏阳市纪委监委当日通报,对这件事的定性是“廖勇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
搞行政的人都知道,任何案件都要强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这里的核心是“定性”,“事实”和“证据”都为“定性”服务,“定性”以后才是“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等下一步的问题。
但是,浏阳市纪委监委对于廖勇打人案件的定性却存在语焉不详、含糊其辞之嫌。据媒体报道,浏阳市纪委监委的通报称,“廖勇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这里我们要问,廖勇其人的行为究竟是“违规”“违纪”还是“违法”?须知,这完全是两类性质不同的问题。如果廖某人的行为属于违纪,则处理只在党纪政纪范围;如果还涉嫌“违法”,则越过了党纪政纪的范围,就必须绳之以法了,二者有着本着的不同,岂可混为一谈!
不客气地说,见诸于公开报道的浏阳市纪委监委的处理意见恰恰在这个关键问题上采取了鸵鸟政策,在一句含混不清的“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之后,具体的处理意见就是什么给予廖勇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由管理岗九级降为管理岗十级等。看起来好像很下杀手一般,其实还是把廖某人留在了行政队伍中,依然是政府工作人员,只不过岗位上降了一等而已,说不定工资还是保持原来的水平。
对此,笔者感到十分不解,就廖某人行为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而言,这样的人还能留在执政队伍中吗?就其打人行为的恶劣性状而言,这样的人还堪当政府的工作人员吗?像笔者这样年龄的人,过去都习惯于把政府工作人员称呼为“国家干部”,就这样的人,还陪当一个国家干部吗?
不客气地说,廖某这样的人不但不配共产党员的称号,同样也不配政府干部的身份,理应将其清除出去,执政队伍中不该有这样的人存在。遗憾的是,廖某打人事件造成如此恶劣的影响,严重干扰破坏了抗疫大局,湖南浏阳市的处理居然是还把此人留在了基层政府机构之内,这未免令人扼腕,也难免让人认为还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相关的处理自然也缺乏说服力、公信力。真诚希望浏阳市有关部门不会到此为止,能进一步深入思考这个问题。
【文/张志坤,红歌会网专栏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