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济中:首个“国家宪法日”,学习宪法请教几个问题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通过、公布、施行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根据习近平同志的指示和18届四中全会精神,有必要认真学习宪法。
通过学习宪法,针对中国现状,发现自新宪法公布执行以来中国出现的有些实际情况违背了宪法的规定,特向政府领导提出几个问题,希望能解心中之迷惑。
1、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既然工人阶级领导,为什么国家还要工人下岗,工人(包括劳务工)已经变为雇工剥削的被剥削者,现在的领导阶级在哪里?现在工农联盟在哪里?在什么地方什么领域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没有了工人作为领导阶级为什么宪法中还要写上这一条?
按照百度百科解释:社会主义制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制度而言的政治经济制度。其基本要素是实行公有制、计划经济、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现今世界上存在两种制度:一种是私有制制度,一种是公有制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和封建主义制度是私有制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公有制制度。
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界定有三个基本要素:公有制;计划经济;民主。
既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为指南,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界定的三个基本要素是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民主,毛主席和邓小平同志也历来提出要搞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中也有一条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那么请问,国家大力推行私有化的理论依据是什么?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私有化是不是马克思主义所界定的社会主义?瓜分国企使国家财产大量流失变公有财产为私人所有是不是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按照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宪法颁布以来有多少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财产被转化为私有财产?雇工剥削、高利贷、层层转包、高房价和金融一系列赌博炒作是“按劳分配”吗?劳务工一天工作十多个小时拿来的一点点微薄工资甚至还拖欠工资是按劳分配吗?官僚资本家日进斗金是按劳分配吗?这些社会主义本应该消灭的“人剥削人”的制度是谁制定的?这些“人剥削人的制度”是不是造成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差别巨大和全民腐败以及黄赌毒泛滥的罪魁祸首?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大搞私有制是不是背离了社会主义的原则?
3、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既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为什么还有瓜分国企?国务院有没有采取保障措施使其巩固和发展?有的借口“经营亏损”卖掉国企,买主不是官员就是官员的亲友或者是官商勾结的商人,如果按实价转卖而不是贱卖,还有人要买么?商人在市场上是不会吃亏的。卖掉国企的措施是在保障国有经济吗?
4、宪法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了哪些集体经济?农村现在还有多少还是集体经济?集体组织变成了个人或者少数人的,农村有多少老百姓参与了集体分配?集体公积和公益金还有多少?
5、宪法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北京地铁是不是国家的?为什么转让后地铁票价要涨?如果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什么国家投资时不涨而到私人手里就要涨?政府的监督到哪里去了?铁路是不是国家的?银行是不是国家的?石油是不是国家的?为什么要吸收外资到国有企业中来,难道国家没钱?如果国家没有钱为什么还要购买美国的债券,还要投资美国的房地产业?还能救美国救欧洲?国家大多的钱为什么不在中国投资反而拿去国外,而中国的投资却又要吸收外资,如果说投资国外利润回报高,外国的资本家会投资到中国来吗?这里面是否有猫腻?
国有企业是不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厂长、书记等官员或者他们的家属变成了国有企业的老板是不是侵占国家和集体财产?官商勾结贱卖国企和集体企业是不是破坏国家和集体财产?侵占和破坏国家与集体财产的人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6、宪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有没有按照宪法办事?是维护宪法的权威还是违反宪法规定推行私有化?在中国大力推行私有化企图把社会主义的中国改变成为资本主义的中国,国务院领导有没有责任?
7、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请问最高检查院: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宪法中称的任何组织是不是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领导下的部委在内?国务院领导中有没有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果是,为什么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查院不“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对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组织和个人行使检查权?如果说没有,为什么中国的私有化高潮一浪高过一浪?是谁有这么大的能量在中国搞资本主义?搞私有化的官员都是为了个人利益,没有个人利益这些官员还会大搞私有化吗?为了国家利益就不会贱卖国企,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利益是不是腐败?
中纪委和最高检查院能否查一查所有官二代官三代和他们的亲友有多少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在经商,有多少人拥有亿万以上的家产?这是不是腐败?
以上是我对根据自己看到的社会现象结合宪法中规定的内容无法得到解释,因无其他渠道,只有想通过在网上请教,希望能得到有一个正确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