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贫富差距怪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
【提要】当前,有必要把揭露和批判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违宪舆论,与在经济工作上坚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地位结合起来,与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结合起来,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的指示精神,把宪法关于“以公有制为主体”这个关键性的规定落实到经济工作中。
最近,网上流传一篇关于“姓社姓资争论”的演讲文章[1],所以较引人注目。文中有两个颇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曰:“现在我们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必须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
二曰:“所有这些[2]都对我国的基尼系数与贫富差距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实际上都与私有经济没有直接关系,反而与我们的公有制和延续下来的国家管理体制安排有关。”
简言之,“贫富差距与私有制无关,与公有制和国家管理体制有关”。乍看其文章中的论述,这些观点都有某种“理由”支撑;但是用唯物史观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却都站不住脚。这些观点对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持轻浮的否定态度,对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也持根本否定的立场。
这些观点的抛出,决非偶然。连同媒体上正在传播的同类观点,不难发现,目前有一股不可等闲视之的势力,正在制造否定“公有制为主体”的违宪舆论,妄图搞乱人们的思想,以达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彻底颠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目的。
很清楚,只要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巍然不动,私有制超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的比重这种现象,终究会被我们党和国家代表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依宪纠正。而一旦“公有制为主体”被删除,那么要纠正这种现象,就将失去国家根本大法的依据,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可能名存实亡,甚至连名都可能被改掉。因此,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规定,乃是那股妄图势力前面的最终障碍。在所有制结构发生私有制占比越来越大的态势下,他们以为时机已经成熟,于是蠢蠢欲动,不断制造违宪舆论,鼓吹修宪。
来而不往非礼也。对于否定公有制主体地位违宪舆论,我们必须予以坚决揭露和严肃批判。本文拟着重评析上述两个观点。
一
先看第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也必须以多种所有制为基础”,这个说法的实质是要否定宪法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
现实国民经济存在多种所有制,这是事实;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多种所有制“就是也必须”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形态”的经济“基础”。宪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这里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并没有规定“多种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生产资料私有制还有存在和发展的空间,但难道不能通过自身制度建设去逐步剥夺任何人利用对生产资料(资本)的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难道不能通过自身制度建设实现逐步消灭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