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狗伤老人”事件肇事者受党纪政纪处分,冤不冤?
据新华社报道,河南安阳市“狗伤老人”事件有了结果:给予安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科级稽查专员王新刚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并调离执法岗位。
2021年9月20日下午,78岁的耿大妈在小区遛弯时被两条大型犬咬伤,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两只大型犬看到王女士的母亲耿大妈经过时,突然上前咬了其臀部,并将其拖拽到路的另一边。狗的主人正是王新刚。
有网友问,王新刚不是在工作期间、执法时犯的错,也需要接受党纪政务处分么?严重警告、撤职、调离,有依据么?
其实,党员干部既是社会的一员,也应该是公民中的优秀分子,既要遵守刑法、社会治安条例等普适性法规,更要首先遵守党纪政纪,受到比其他公民更严格的约束。
有关部门对身为公职人员、执法人员的王新刚做出上述处分,是完全合理合规的。
对于党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有这样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王新刚的狗咬伤老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王拒不承认、更不道歉,已经背离公序良俗和做人基本原则,并引发一波强大舆情,完全符合《条例》对处以“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他一点也不冤。
对于公务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包养情人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王新刚的所作所为,完全合乎“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这一标准,被撤职是属于错有应得。
特权思想害死人。王新刚的下场给党员干部提了一个醒:要规规矩矩做人、老老实实处事,敬畏党纪、敬畏法律、敬畏人民。骄横跋扈、目无法规,只会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