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食品生产日期重罚301万”的警示意义

2021-03-26
作者: 叶金福 来源: 红歌会网

  因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被罚款301万元,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满处罚“过重”,起诉行政机关。3月15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被告松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月25日《工人日报》)

  据报道,经查,上海和亦食品有限公司为延长产品销售期限,从2019年8月1日起,对积压的临近保质期以及已经过期的“奶酪熏肠”等产品篡改生产日期。截至案发,共篡改奶酪熏肠1487包,德式经典煎肠3757包,德式图林根煎肠441包,德式纽伦堡煎肠698包,货值金额177081元,已销售生产日期被篡改的德式经典煎肠54包。这家公司涉及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不但数量大,品种多,而且涉案金额巨大,这显然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见,当地法院对当事公司作出301万元的“重罚”并不为过,而是罚当其责,是咎由自取。

  众所周知,“过期食品”一旦食用,轻则会造成肚疼、呕吐、腹泻,重则会危及生命安全。因而,很多企业和商家在对待“过期食品”时,往往都会十分慎重,要么对“临期食品”进行“便宜卖”,要么对“过期食品”进行“下架处理”。但这家公司只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利欲熏心,竟然胆大妄为地“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这不仅是一种地地道道的“消费欺诈”行为,更是在拿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当儿戏”。同时,这也是一种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法院对其作出301万元的“重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公司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它公司的一种警示和威慑。笔者以为,只有通过“高额罚单”的方式,让这些无良企业罚到“肉痛”“心痛”,才能让他们好好地“长记性”,自觉做到“下不为例”。

  当然,对“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违法行为,不能止于“重罚”了事,还应采取“黑名单”和“终身禁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等更为严厉的惩罚机制,让其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倒逼其遵规守法,切实履行诚信经营之道。同时,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检举揭发,对类似“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违法行为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

  笔者相信,只要采取“高额罚单”“黑名单”“终身禁业”“追究刑责”等一系列“严惩重处”举措,重拳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法治维护食品消费环境,就一定能有效地打击类似“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从而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无忧的食品销售环境,确保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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