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就该“刑罚+终身禁业”

2021-03-24
作者: 叶金福 来源: 红歌会网

  一火锅调料厂负责人彭某因在生产粉皮时添加明矾超标,获刑6个月,刑期结束后继续经营涉案火锅调料厂。当地市场监管局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向涉案火锅调料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彭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3月24日《健康报》)

  一直以来,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而,“食品安全犯罪”是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刑事案件之一。

  但在很多时候,由于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往往只停留于“罚款”或“刑责”,致使不少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在“被罚款”“被判刑”之后,有的依然还在“重操旧业”,并没有对其采取“终身禁业”的“兜底处罚”,这无形之中给食品安全又一次埋下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试想,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只停留于“罚款”和“刑责”处罚,而没有对其实行“终身禁业”的严厉处罚,如果这样的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再次“作孽”,岂不等于“放虎归山”?可以说,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实行“刑罚+终身禁业”的双重处罚,很有必要。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笔者以为,这种“刑罚+终身禁业”的双重处罚,不仅具有强有力的震慑作用,而且也更加符合长期以来公众对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零容忍”和“严打击”的社会期待。可见,对“食品安全犯罪”就该“刑罚+终身禁业”。

  眼下,一些无良商家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竟然不顾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安全,视食品安全“如儿戏”,明知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剂是有害身体健康的,却依然“胆大妄为”,简直可以用“利欲熏心”来形容。因此,法律及时亮剑,既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实行“刑罚”处罚,又对其实行“终身禁业”处罚,这种“刑罚+终身禁业”的双重处罚,不仅是对犯罪人员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

  当然,要遏制和打击“食品安全犯罪”,除了“刑罚+终身禁业”的双重处罚之外,还需有“源头治理”理念。一方面,食安、工商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把监管工作纳入到常态化工作之中,做到监管“无空挡”“无缝隙”,让类似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实现”。另一方面,要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大胆地对类似添加有害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让这些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使其不敢贸然在食品中添加有害添加剂,以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通讯员: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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