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午:项目经理威胁讨薪民工,中建二局这锅背得冤吗?
据媒体报道,1月14日,有农民工向@广东民声热线节目组反映,中建二局总包的黄埔南岗万达广场项目拖欠137个农民工工资总计近380万的情况。
节目结束后,工人们收到了130万工资;15日,在农民工班组长林先生致电项目经理周经理交涉剩余的工资,周经理却声称,“还好意思打电话?”“到电视台你们说了算,要给完(钱)了你们才撤诉,你们怎么不飞天呢?”“来搞嘛,你来跟二局玩,你玩得过吗?”
16日,节目组跟进曝光后,中建二局广州分公司迅速协调劳务分包四川鸿建劳务公司与林先生所在的砌筑班组进行协商支付了剩下的劳务款项。
17日,项目经理周经理在节目中向林先生和公众道歉:“我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说了不当言辞……”
中建二局广州分公司或许觉得“很冤枉”、“很憋屈”,拖欠工人工资的不是中建二局,而是四川鸿建劳务公司这个劳务外包公司,在电台上被曝光的却是中建二局。
然而,中建二局真的“冤枉”吗?
总承包这个万达广场项目的是中建二局,况且还是一家大型国资公司,难道对分包劳务公司的用工情况没有监管之责吗?
项目经理在曝光后有能力协调分包的劳务公司支付欠薪,那之前干嘛去了呢?
而放狠话威胁工人讨薪民工的,也正是中建二局派出的项目经理。
这口“锅”中建二局背得一点也不冤!
“你玩得过二局吗?”一百多个农民工当然玩不过,就是再来一千个恐怕也玩不过。但是,对讨薪农民工说出这样的话,不觉得羞耻吗?
中建二局,国有大型建筑安装骨干企业,全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前身是华东野战军步兵第99师,1952年组建,是国家“一五”时期156项重点工程建设的骨干队伍,1953年建设长春中国第一汽车制造厂,后转战大江南北,陆续承建了第一、第二重机厂等一大批国家重点工程和国防尖端工程,还参加了唐山震后恢复建设,被原建工部授予“工业建设的先锋,南征北战的铁军”光荣称号。
多么光荣的历史!华东野战军的前身是三野,再往前追溯就是工农红军的起家班底之一,今天一个小小的项目经理对着农民兄弟狂吠,革命先烈们在天之灵该作何感想?!
去年10月山东菏泽碧桂园铂悦城项目工地门口发生讨薪工人被车辆轧伤事件,笔者已经讲过了这类国资性质的公司总包工程项目,然后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榨取更多利润,采取层层分包手段的问题。
碧桂园为了显示自己的“实力”,曾展示过给自己充当总承包商的工程公司,其中104家特级资质,305家一级资质,绝大部分是建筑行业的巨头,其中相当多的是如二建这样的国有资本性质的龙头企业。
建筑工程项目的一般模式是开发商拿地后,将工程发包给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工程公司;这家获得总承包权的建筑公司再将工程给若干个小一点的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这些“二级”公司再去用工市场找不同的“包工队”分时、分段来承包不同的建筑任务,这个过程甚至还可能存在建筑公司之间分包之后的再分包或者转包的现象,这就是我们熟知的“层层分包”模式。
层层分包或者转包的弊端是很明显的,那就是会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又存在很多的法律灰色地带。
《民法典》第791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合同法》都有类似的条款。
现实中来自农村地区的小“包工队”大多数其实是不具备承包资质的;为了规避风险,他们对工程项目没有直接的承包权,一般都是由建筑公司派出项目经理和工程监理,监督“包工队”施工。
这样的“变通”很难说是完全合法,而建筑公司一层层的转包主要的目的则是为了充分降低用工成本和管理成本。降低成本的结果使得广大从农村走出来的建筑工人普遍缺乏工作时长、劳动保护等方面的保障,更不用说“带薪假期”、“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障,建筑公司顶多为其购买人身安全的商业险。
农村的建筑工人们流动于不同的建筑工地和工程公司,表面上看起来日工资并不低,但工作并不稳定,基本是“做一天工挣一天钱”;很多建筑工人、装修工人在长期恶劣的工作环境下还会积累起来各种“职业病”,根本找不到任何一个“东家”对他们负责,只能等年老体衰之后自行承担……
建筑行业“层层转包”的行为,从动机上讲,就是为了制造出了一大批廉价的“临时工”。各级建筑工程公司在赚得盆满钵满之后,将本应承担的责任完全推给了社会和建筑工人自己,它们本质上也只是“有资质”的皮包公司。
皮包公司“转包”的恶果之一,就是大大增加了建筑工人讨薪的难度。它们躲起来之后,建筑工人们所在的“包工队”甚至有可能找不到讨薪的对象。
而这一次广州发生的二建项目经理威胁讨薪民工的事件,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的。
二建这样的所谓的“国资”建设公司,所采取的做法竟与一般的资本企业无异,甚至没有一个真正有“正式职工”身份的一线建筑工人,同样地为了资本利润大量地使用“临时工”,根本没有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为私人资本做好“表率”。
还记得山西太原的周秀云案发生以后,当时央视焦点访谈就制作节目,一再强调龙瑞苑项目是国企山西四建集团承建项目,暗示“国企管理正规”,一定是“周秀云一伙无理取闹”。讽刺的是,正规的国企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却实行的是违法的层层分包。当时据律师李劲松的调查,与王友志等人的本工班组劳工洽谈承包业务的是小包工头周理品,周理品上面还有中包工头车大伟,车大伟上面还有大包工头冉定周,连大包工头冉定周都不是山西四建集团友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他也只是一个承包商角色。而王友志的班组即便与小包工头周理品之间,也没有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这也能叫做“正规”?
笔者在一年前谈湘雅五医院遣散参与抗疫的白衣战士事件时,曾经写过一篇《国有资本运营与公有制渐行渐远》指出,从国企恢复雇佣劳动,所谓退出竞争性领域给私企和外资让路,再到国资参股的国有资本运营,国资无论在承担社会责任还是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作用都变得越来越微弱。这样的以资本利润为目标的国有资产运营,不能不说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应有之义渐行渐远,其根源是全民所有制性质中“全民”的虚化,标志就是“国营”向“国有”的概念切换。
社会主义的国营企业,原本的定义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首先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政治——即无产阶级的民主与专政,捍卫公有制的经济基础。
全民所有企业其盈利应该为人民服务,在考虑国有企业长远战略发展、应对国际垄断资本挑战的同时,应加大对教育、医疗、住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投入;
致力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工农差距、城乡差距,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的投资,避免战略性产业大多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避免城乡差距日趋扩大,让人民群众能够在本地区工作、学习、生活,实现区域均衡发展;
在国企商品进入市场的收费和定价过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邀请群众共同参与,兼顾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
当然,最重要的是应当摒弃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发挥工会的职能,真正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全面推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鞍钢宪法”。
这些近乎笔者的妄想了,要知道,这137个被欠薪的农民工,他们连做二建正式员工的资格都没有,又何谈“工人参加管理”?
“顶天立地是工人”,工人连“妄想”都没有了,不就成“咸鱼”了吗?
【文/子午,红歌会网专栏作者。本文原载于“子夜呐喊”公众号,授权红歌会网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