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执行相分离 法律难以显公义
在我国民事审判领域内,“诉讼难、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和办案法官的一道大难题,也一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批评、所诟病,以至引发诸多当事人的强烈不满情绪。
为了有效化解这一难题,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提出了一个具有前瞻性、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将长期困扰法界的“执行难”问题与生效判决合为一体,以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
其实,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就其判决内容来讲,本身还是比较完备的。譬如,判令负有法律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必须在本判决生效x日内”,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这个层面上来看,这种法律义务是必须如期履行的,来不得半点含糊和余地。当事人不执行,或者执行内容不完全,就意味着本案“尚未结束”。
可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这种本来“一体化”的判决,却于不知不觉中变了形、走了样,俨然多出了一道额外的“执行”程序。即:当事人胜诉后,还必须再次去立执行案,把一个官司当成两个官司来打。因为,能够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当事人确属凤毛麟角,少之又少;因为,你不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你自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自然没有人再理此等“闲事”了。
由此看来,现行的民事审判程序无疑具有以下两个弊端:
一是将判决与执行相割裂,严重阻滞了法院的办案效率,浪费了稀缺的社会审判资源。以普通程序为例:法定的办案时效为6个月,再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本身就将法院的工作量翻了一番。更何况法院各种案件堆积如山,超时限办理,早就不是什么新闻了。如此一来,要完整办结一个案件,快点需要一两年,慢点则需三五年。难怪不少法官都在加班加点、抱怨“压力山大”呢!
二是结案时间无限期拉长,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影响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崇高声望。群众抱怨诉讼难、尤其是执行难,不是没有道理的。一件普通的执行案,没有一两年、两三年时间,不跑上几十趟、上百趟,根本办不下来。这绝非危言耸听,而是早已司空见惯的事实存在!难怪不少当事人经不起如此折腾,宁愿自己吃亏,也只能选择无奈地放弃——因为他们早已筋疲力尽、很难再有“将红旗插到上甘岭”的奢望了!
人大代表在两会上所提出关于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议案,旨在将民事审判的各个环节推上一体化、规范化、法制化的正常轨道,以提高法院办事效率,减轻人民群众的诉讼之累。
按照这一制度设计,原告在打赢官司后,无须再去申请强制执行,而是依法规定:义务人在判决规定时限内必须自动执行;义务期届满30日内,必须向法院报告履行情况。如已履行完毕,则应提交相关证据,供法院销案所用。如尚未履行完毕或全部不予履行,应在规定时限内申报个人财产。既不履行又不申报的,将依照《刑法》关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罪”予以论处。以此增大义务人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成本,使他们为之付出更大的代价!
这位代表还强调指出:法院不是追债公司,不可将大部分案件都交给法院去强制执行!
看来,民事审判领域里的春天,正在向我们一步步地走近。让我们展开双臂,去拥抱这百花盛开的春天吧!
【文/赵增武,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