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虬:因势利导,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调整生产关系
党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出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一系列实践、理论的前沿问题,是从实际出发,探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举措。
当下我国民营经济,是改革历史发展的结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现实条件。在生产关系构成上,存在着私有经济和生产资料相对共有的少数集体经济,《意见》对它们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上,《意见》提出,“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即把由企业的资产增减、经营对象选择、经营方式、投资和资产处分的决定权构成的企业法人财产,和原始投资包括法定个人或家族私产分离。
两产分离,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我国上层建筑司法体系早有规定,对出资人损害企业行为实行法律约束。如资本运作中常见的通过虚增利润、虚增债务、资金转向自己公司等关联交易等手段,达到抽逃出资的行为受到刑法约束。两产分离,本来是维护资本家和各类出资人之间利益的平等。
《意见》从党和国家角度对两产分离的提及,把市场经济的一般性法律规定提到了新的高度,为企业法人从全要素生产转向以活劳动为中心的企业高质量运作,拓开了巨大空间和可能性,体现了政治引导。
今天,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是现阶段的宏观目标。从微观看,除了凭借科技特长取得竞争优势地位的“隐形冠军”,或企业处在资本投入期,凡是迸发巨大活力的企业,没有一家不是围绕客户中心,从经营、研发到生产后勤各方面,凝聚全员创造精神,形成主动劳动、严肃劳动、紧张劳动的结果,又无一不是通过分配、激励、直至股权变化,淡化老板与雇佣劳动者角色,逐步调整、优化生产关系,形成经得起市场考验的企业后劲的。在我国,民营企业的这类变化,必将产生深得人心的社会影响,极大改善企业发展环境。这一切对于私企,往往以两产分离为入口。
股份制是商品经济的最高阶段的产物,作为社会化生产“最完善的形式”,一开始就包含着鲜明的内部和外部的“一切矛盾”。现实中,一方面,如股神巴菲特选股秘诀之一是判定经营班子是否绝对忠实于股东利益;另一方面,社会化生产要求企业法人承担起社会责任,生产出“白菜价”的市场旺销商品。这是劳资矛盾、社资矛盾、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中价值与使用价值矛盾的集中体现。
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建立以后,为了解决这个矛盾,苏联基本上对私人资本采取了剥夺,中国采取了赎买。1957年,毛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把“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定义为人民内部矛盾【1】。直至毛主席去世,矛头始终对准的是背离劳动轴心的权力者,从未将民族资产阶级当作敌人,而是对广泛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法权提出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而不是破除,这和1956年提出的为满足社会需要,“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2】是一脉相承的,又是和有的人说的“欢迎剥削”是截然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