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立佳:巨贪为何不杀头?

2024-04-28
作者: 顾立佳 来源: 昆仑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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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贪分子例举

  中国当下排名靠前的几大巨贪,贪污的金额说岀来真的能吓死人。

  1、徐长元,原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他贪污的金额打破了吉尼斯世界纪录。他疯狂敛财6000多亿;房产有2714套,房产证摞起来的重量高达54公斤;土地43块,豪车142辆;包养情妇147位。2020年9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徐长元无期徒刑。

  2、海南省高院的副院长张家慧,她贪污的数额达到200多亿。不仅如此,她还帮助丈夫刘远生的房地产公司疯狂敛财。2020年12月4日,张家慧夫妇俩分别被判处了18年和15年。

  3、原恒丰银行董事长蔡国华,他的贪污金额达到了103亿。他用纯金打造了一条腰带,价值21.8万元;利用54万元的月薪雇佣了保镖;平时平均每天零花钱40万。银行成了他的提款机。2021年蔡国华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4、原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他的贪污金额高达74亿元,包养了9名情妇,生了9个私生子。武长顺在被查的十天前,还交给他侄子28根金条代他保管。2017年武长顺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

  5、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他的贪污金额多达40亿元。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志军的受贿罪进行了宣判,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6、网传北京市原卫健委主任于鲁明,收受核酸检测机构钱财2.7亿元。于鲁明还对北京科兴长期贿赂疫苗审批相关人员以及为疫苗审批获取便利;他“为官不廉,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土地转让、项目审批、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现已双开并宣布逮捕。

  过去对巨贪分子的处罚

  回顾新中国建国伊始,刘青山、张子善贪污一案,天津地委上报河北省委,河北省委又呈报华北局,最后报到党中央和毛主席那里。为了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教育广大干部不能在资产阶级的糖衣炮弹面前倒下,毛主席拒绝了前来为刘、张二人说情的老干部,力主枪毙。

  1952年刘青山、张子善二人贪污的金额共计3.78亿元(旧币),相当于今天的170万元,按这个标准,当下徐长元可以杀352941次,张家慧可以杀11764次。

  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先后处理了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和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的贪腐案。

  胡长清先后87次接受他人贿赂,总计达到544多万元。于2000年3月8日,胡长清被执行了死刑。

  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伙同情妇李平共同敛财达到了4000多万元,成克杰于2000年7月31日被判处死刑。他成为建国以来第一个因腐败被处以极刑的副国级领导。

  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涉及的贪污受贿金额高达3亿多人民币。2004年2月,王怀忠被执行死刑。

  以上都是以往国家对贪腐分子采取了杀头处罚的例子,通过这些实例,让我们进一步明确了“沉疴下猛药,非常出重典”的重要性。透过严苛的法律效果惩罚犯罪,来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只有用猛药来治病,用重的刑罚来治乱。

  时下对巨贪分子的处罚

  我们从上文举例中看到,时下有很多贪污受贿分子,贪污数额巨大,如此巨贪,竟然一个没杀,只是形式主义地宣判一个死缓,真让人难以置信,这未免也太仁慈了。这么做法会让人有一种误解,以为国家废除了贪污受贿罪的死刑处罚。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那么,为什么时下对这些巨贪不开杀戒呢?有很多人的理解是片面的,认为不判贪官死刑,是法院法官的责任。还错误地认为法官在量刑上首先考虑的不是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反而考虑的是如何官官相护、兔死狐悲。更有人无端地指责法官不判死刑是为自己留条后路,从法律角度上看,一旦对贪官开了杀戒,那么绝大部分贪官就只有死路一条。如果万一以后自己暴露了,也同样难逃一死。总之,法官心里深刻地知道,判贪官死刑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更有人别有用心地攻击,说什么贪因为牵涉到太多人,有很多人在保他,是法院没有依法裁判,对巨贪们网开一面,因为巨贪有钱有背景,所以死不了。

  其实,上面这些观点是有片面性的。对贪腐分子不杀头,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考虑的。

  第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贪官污吏基本都会有悔罪退赃的情节,这样基本就不会判处死刑了。

  第二,严苛酷刑并不能有效地阻止和预防贪腐,有时候会适得其反。现在刑法上要做的是提高惩罚率,也就是说违法必究,不要让任何一个贪腐分子逍遥法外,成为漏网之鱼,这才是重中之重。

  第三,我们国家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也就是说能不杀就不杀。所以,像贪污受贿这类非暴力犯罪,基本上不适用死刑。

  我国曾经有贪污罪、行贿罪、受贿罪三种罪行都可以判处死刑,但是在2007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特别重大案件以外,贪污受贿罪不再执行死刑;从2009年11月1日起,行贿罪和贪污罪也一同被废除了死刑。所以,对贪腐分子不开杀戒,这是我国推行少用或慎用死刑的司法原则,他们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所以一般不会给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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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不禁要问:这样的规定和要求,对巨贪又有什么遏制和震慑作用?

  对巨贪分子处罚的思考

  像徐长元、张家慧等这样的巨贪不杀头,我们不知道是根据何种法律依据来判罚的,难道他们这样的贪腐分子还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吗?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中“除特别重大案件以外”,一般贪污受贿罪不判处死刑。那么,究竟什么案件才够称得上是“特别重大案件”,对贪污受贿达到十亿、百亿这么大的贪腐案件还不算是“特别重大案件”吗?如此只判无期或死缓,的确是处罚太轻了,法院这么判罚的结果,只能说对其他贪腐分子起了很坏的示范作用,也使铤而走险的贪腐分子没有后顾之忧了。从某种程度上说,非但起不到阻止作用,相反,可能助长贪官的腐败之风。可以说,在今天只要有钱活动,只要有钱打点,只要有人保你,无论你贪污到何种程度,就算你贪污到6000亿,照样能活动到不杀头。这是我们反腐最令人痛心的一幕!

  更令人发指的是,网上爆传前北京卫健委主任于鲁明,接受2.7亿的高额贿赂,置全国人民的生命于不顾,竟让有问题的疫苗登堂入室,有5.6亿国人注入了这样的疫苗。实在是胆大包天,冒天下之大不韪。此消息是否属实,有待于于鲁明的宣判结果,人们拭目以待。但有一句话我们要坚信:“让卖伞的人管控下雨,老百姓怎么会有晴天!”于鲁明如果真的让问题疫苗注入到5.6亿人的身体里,那他该遭天打雷劈,杀一千次一万回都解不了全国人民心头之恨!

  对于巨贪不判死刑,现实中就会有人不断地运作,不断地减刑,甚至还有官复原职的情况。从此就会逐步滋生岀这些大贪官们,有恃无恐,疯狂敛财,保护伞也随之遍地开花。恶势力开始骑在了老百姓头上耀武扬威。被查的贪官污吏贪污的金额更是一次次地刷新了大众的认知。为官一任,造福三代子孙。这些他们还不知足,每天还和老百姓抢那一毛两毛的活命钱,家里面却放着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十亿的现金,有的都发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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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巨贪分子的仁慈,就是对好人的一种残忍;宽恕坏人的行为,就是对人民的不公。所以,对重大的贪污腐败分子必须判处死刑,绝不能心慈手软,姑息养奸!只有动真碰硬,加大处罚力度,才能让贪官从心里产生畏惧感,才能让手里掌握权柄的人停止那颗罪恶之心的跳动,才能震慑和钳制住他们那双伸向罪恶的双手。只有对查岀的巨贪分子,从严从重处罚,这样才能逐步铲除腐败,做到正本清源,弊绝风清。

  在努力扎紧制度笼子的同时,更要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尤其要对巨贪分子处以杀头之极刑,唯有如此,才能让那些贪官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欣悉,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划(2023—2027)》备受关注,这份规划展现了中央根除腐败现象的决心,给人民带来了希望的曙光。五年内根除腐败现象的目标彰显了中央的坚毅决心,这将为我国的政治生态建设注入强大动力,必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作者系中共党员、中学数学高级教师,现已退休;来源:昆仑策网【原创】修订稿,作者授权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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