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人:说说赵宏的队友,北大法学院最刺激的研究中心
最近赵宏和北大法学院很热,连带着与北大法学院紧密合作的瑞典罗尔•瓦伦堡人权与人道法研究所也很热。
今天说说赵宏的队友,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这是北大法学院最牛*的研究中心,是“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基地”。这个研究中心干的事情也许更牛*。
先做点简单说明,然后主要看图说话,大家看图要看仔细了。
(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全部采用境外师资力量”连续多年举办“宗教培训班”,培养国内宗教界人士和法律界人士。注意是“宗教培训班”!培训老师中包括“前美国司法部长”、参议员、法官、法学教授等等等。
(二)举办宗教研讨会,鼓吹宗教极端自由化,“政教分离”,脱离国家的管理。与汉奸信力建和鼓吹家庭教会的机构合办多次论坛并发表文章。
信力建曾公开美化伪满洲国和日军,称伪满州国的“英勇的军队正同友军一起解放南京”,侵华日军在其笔下成了“友军”,日军的南京大屠杀也被其美化为“解放南京”。
宗教问题是我们国家的红线,是极其敏感的领域!7.5事件后,各方面都很警惕,但是该研究中心却能堂而皇之、连续多年举办境外授课的宗教培训班!为什么?意图何在?
(三)负责宗教培训班和研讨会的是铁杆西化派张千帆,时任北大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张千帆有文章《宗教立法的基本原则》,鼓吹极其极端的宗教自由。张千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最重要的其实是“第34条的选举权、第35条的言论自由、第36条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三条是一个国家的宪法落到实处的关键”。他说,“在逻辑顺序上,这三条应该刚好倒过来。”首先应落实的是宗教自由,其次是言论自由,再次是选举权。
张千帆还有言论:我认为宪法所体现的对宗教信仰的偏见是根深蒂固的;国家立法不得涉及宗教的实体内容。政府或任何权力都无权对宗教信仰说三道四,无权评价教义本身的善恶、利弊或对错
(四)张千帆的宪政研究文章、宗教法研究文章,被收入北大法学院年度科研成果。
(五)张千帆还曾担任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看看,看看!我们顶尖高校的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是什么人?
(六)张千帆还曾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

(一)“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境外授课老师名单
1、2010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境外授课老师名单



2、2011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境外授课老师名单


3、2012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授课老师名单

4、2013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境外授课老师名单


5、2014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境外授课老师名单


6、2015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境外授课老师名单


7、2016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及授课老师名单







附一: 历届"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国外讲员简介
小科尔·达勒姆(W. Cole Durham, Jr.)(2010、2011、2012、2013)
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主任、法学教授;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协会副会长、美国比较法研究协会会长
布雷特·沙夫斯(Brett G. Scharffs)(2010、2011、2012、2013、2014)
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教授
约翰·克利福德·华莱士(John Clifford Wallace)(2010、2011、2012、2013、2014)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原首席法官
约翰·范·德尔·维维尔(John van der Vyver)(2011、2012、2013、2014)
美国埃默里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律与人权中心教授;卡特中心研究员
布莱恩·格里姆(Brian Grim)(2010、2011、2012、2013、2014)
美国皮尤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
勒娜特·乌伊茨(Renata Uitz)(2011、2013、2014)
匈牙利中欧大学比较宪法学教授
弗兰克·拉维奇(Frank S. Ravitch)(2012、2013、2014)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罗·巴比(Paul Babie)(2012、2014)
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社会法律与宗教研究室主任
柯克莉·普瑞提维(Cekli Pratiwi)(2014)
印度尼西亚玛琅穆罕默迪亚大学法学讲师
理查德·约翰·穆恩(Richard John Moon)(2012、2013)
加拿大温莎大学法学院教授
保罗·里什沃思(Paul Rishworth)(2013)
奥克兰大学法学教授;前法学院院长
杰伦·泰普曼(Jeroen Temperman)(2011、2012)
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人权与国际公法学院助理教授
托马斯·格里菲思(Thomas B. Griffith)(2012)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
詹姆斯·拉斯班德(James R. Rasband)(2012)
美国杨百翰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劳尔·潘格拉甘(Raul C. Pangalangan)(2012)
菲律宾大学法学院前院长、教授
里克·托夫斯(Rik Torfs)(2010、2011)
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院长、教授
肯特·格里纳沃尔特(Kent Greenawalt)(2011)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
西尔维奥·法拉利(Silvio Ferrari)(2010)
意大利米兰大学法学教授、国际法律与宗教研究协会会长
吉哈德·罗伯斯(Gerhard Robbers)(2010)
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教授,欧洲宪法研究所所长
杰里米·冈恩(T. Jeremy Gunn)(2010)
摩洛哥大学教授,前美国公民自由联盟宗教信仰自由事务处主任
詹姆斯·E·墨菲(James E. Murphy)(2010)
美国维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美国法律与正义研究中心高级顾问和副总裁
杰伊·塞库劳(Jay Sekulow)(2010)
"美国法律与公正中心"(ACLJ)、"欧洲法律与公正中心"(ECLJ)首席律师,美国司法部法律教育办公室成员
利斯贝特·克里斯托芬森(Lisbet Christoffersen) (2010)
丹麦洛斯基洛大学公法学副教授,哥本哈根大学法律与宗教客座教授。
(二)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
1、首届世界宪政论坛暨宗教法治与族群和谐学术研讨会,合办机构有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信孚教育集团。


2、论坛合办人信力建的汉奸言论信孚教育的董事长信力建已经被抓。信力建作为网络公众人物,曾经多次引发舆论哗然。他曾公开美化伪满洲国和日军,称伪满州国的“英勇的军队正同友军一起解放南京”,侵华日军在其笔下成了“友军”,日军的南京大屠杀也被其美化为“解放南京”。

3、论坛合办人、2012年至2016年“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合办人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为家庭教会的积极鼓动者
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的所长刘澎,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研究员是国内家庭教会的积极鼓动着,此人鼓吹宗教自由化、“政教分离”(该政教分离不是西藏的政教一体,而是指我们国家不能对宗教管制)、“共产党不必排斥有神论者入党”。


(三)张千帆的宗教立法基本原则
1、“张千帆的宗教立法基本原则”:我认为宪法所体现的对宗教信仰的偏见是根深蒂固的;国家立法不得涉及宗教的实体内容。政府或任何权力都无权对宗教信仰说三道四,无权评价教义本身的善恶、利弊或对错

文章部分摘录如下:
关于宗教自由活动和政教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除了一些不那么重要的细节之外,世界主流国家的基本立场是十分明确和高度一致的。在中国,这些知识正通过暑期培训班等活动普及开来。现在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宪政知识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巨大脱节,另一方面是中国的宗教管理制度安排和宪政知识、和世界主流立场、和自己的社会现实需要之间的更大脱节.....
......我个人认为,中国的宗教立法要确立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对宗教的基本承认。你说怎么不承认呢?我们的宪法都规定了,难道还不承认吗?但那只是表面上的承认,骨子里是不承认的。就和我们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一样,表面上没有人反对,但是一碰到问题马上就显示出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漠视,譬如国家前两天又强制规定哀悼日;这好像是第三次了,第一次是为了哀悼汶川地震,这次是为了甘肃泥石流灾害。没有谁质疑也没有谁敢质疑政府的这种做法,尽管言论自由的常识告诉我们强制禁止娱乐是违宪的,而政府和大多数人民都还以为这是人道主义的一种体现。我们宪法序言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里有一项是马列毛,而马克思主义是一种无神论哲学,马克思本人也体现出对宗教的蔑视,尽管这种态度在理论上没有依据,在实践中则是极其有害的。因此,我认为宪法所体现的对宗教信仰的偏见是根深蒂固的,我们的所谓“世俗”国家实质上带有反宗教的倾向。宪法第36条只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本身就足够说明问题,这样就赋予政府在宗教问题上极其任意的自由裁量;什么“正常”、什么不正常?天才晓得。他觉得正常,你才正常;如果他自己不正常,那正常的反而成了“不正常”了。所以我曾经对学生说,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不能保护它认为“不正常的宗教”,那就注定也不能保护“正常的宗教”。中国过去几十年乃至今天在不断不幸地证实着这句话。所以要真正保护宗教,不论是“正教”还是“邪教”,我们首先得端正态度和基本定位。现在我们没有做到,因为就和民主党派一样,政府只承认少数几个教合法,而且还是其中官方认可的教派。我认为,这种做法甚至不符合本身有问题的宪法第36条。
第二,在此基础上,国家立法不得涉及宗教的实体内容。政府或任何权力都无权对宗教信仰说三道四,无权评价教义本身的善恶、利弊或对错。宗教是个人、主观、超验信仰,政府官员可以信、可以不信(我认为禁止党员信教、佛教除外不仅是对宗教的歧视,而且也剥夺了党员基本宪法权利),可以喜欢、也可以不喜欢甚至厌恶,但是没有权力评价,更没有权力把自己的主观评价强加在别人身上。当然,国家可以依法惩罚以宗教为名、对社会有害的行为,但是必须严格区分行为和信仰本身。这个问题大家在这次培训班已经探讨很多,接下来的研讨会也要继续探讨。
................
2、张千帆以宗教自由反对社会主义宪法《张千帆:依宪治国需要公民主动行宪》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面最重要的其实是“第34条的选举权、第35条的言论自由、第36条的宗教信仰自由。这三条是一个国家的宪法落到实处的关键”。他说,“在逻辑顺序上,这三条应该刚好倒过来。”首先应落实的是宗教自由,其次是言论自由,再次是选举权。
这是极端的宗教自由!

(四)张千帆以宗教自由否定社会主义宪法的文章被收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年科研成果概览



2015年北大法学院年度成果,张千帆的四篇文章赫然在列,其中两篇文章明确支持宪政,第一篇用非常难听的话咒骂人民日报、红旗文稿、环球时报。斥责《红旗文稿》、《人民日报》、《环球时报》等官媒批判西方宪政的文章是寡廉鲜耻、胡言乱语、陈词滥调、自娱自乐而已,反宪政行为不过是断断续续、苟延残喘。
四篇文章分别为:
张千帆:为什么反宪政没有未来
张千帆:依宪治国需要公民主动行宪
张千帆:延伸到网络言论的“寻衅滋事”
张千帆:言论自由是弥合社会分裂的基础

(五) 张千帆担任北京大学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该研究中心职责是进行宪政思想启蒙,以促进我国宪政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