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二百万,只判三年半,法院为何如此轻判?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对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陈克祥受贿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克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陈克祥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992615.31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只因被查后退了175瓶茅台酒!认罪态度较好,受贿近200万,却仅判3年半。

  法院从轻处罚的理由只是:被告人陈克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巨大。鉴于陈克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个贪官,到案后,只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就能如此轻判吗?在事实面前,这不是他应该有的态度吗?

  而那些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不是就重判了呢?

  法院只是考虑他到案后的态度好坏,而他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本应该是从严从重判处的,就不考虑了吗?

  法院和纪委不能搞“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吧?

  第一,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顶风作案不能不考虑吧?

  就在2022年5月,陈克祥在操办其父亲丧事过程中,违规收受国家公职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9.15万元。

  中央八项规定已经制定十多年了,中央领导多次强调,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越来越严,违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被惩处将越来越重。而这位局长陈克祥2022年还在利用为其父亲操办丧事过程中,违规大肆收受相关人员的礼金共计9.15万元。如此轻判如何体现中央精神?

  第二,长期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精神,且毫无悔改之意不能不考虑吧?

  据通报,2006年以来,陈克祥在担任南湖风景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市畜牧水产局党组书记、局长和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长期收受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所送红包礼金共计43.1万元,收受“茅台酒”等高档酒31瓶、高档香烟50条、购物卡折价1.7万元。此外,陈克祥还主动交代并上交违规收受的175瓶“茅台酒”。2022年5月,陈克祥在操办其父亲丧事过程中,违规收受国家公职人员和管理服务对象礼金共计9.15万元。

  第三,其生活腐化,权色交易,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不能不考虑吧?

  第四,长期搞官商勾结,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不考虑吧?

  以上内容来自岳阳市纪委监委通报:陈克祥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私欲膨胀,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违规收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钻营算计,违规让他人支付装修费用,违规借款给管理服务对象并收取利息,违规要下属单位支付个人费用;生活腐化,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毫无纪法底线,专横独断,“靠城管吃城管”,与不法商人勾结,大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涉嫌受贿犯罪。此外,陈克祥还涉嫌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此严重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在判处时,都不考虑了吗?

  难道落马后,他主动交代并上交了违规收受的175瓶“茅台酒”就成了如此轻判的理由和依据吗?

  如果这样的话,每个贪官都会“有样学样”,不被发现,是他们的侥幸,巨额财富可供其几代人享受。一旦被发现,我就有个好的态度,主动退一些好烟、好酒等。

  同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表示真诚悔罪,这样就能得到轻判轻处。

  这样一来,贪官违法的成本也就太低了吧,凡是有个好态度就能轻判?

  如此一来,法律的震慑作用还有吗?法律到底是保护贪官,还是严惩贪官?

  既然贪官的成本如此之低,岂不会造成贪官越来越多了?

  【文/晨风细雨,本文为作者投稿红歌会网的原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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