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代的“乘风破浪”:社会主义时期的恋爱自由和婚姻自主
导 语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成为与土地改革法、工会法相并列的国家大法。当时以城市爱情电影为代表的文艺作品,在婚恋表述上,往往把《婚姻法》的核心意义笼统地解读为婚恋“自由”,在农村题材的爱情故事中,婚恋“自主”的面向则更明晰。如本文所说,“这种自主结构是中国的,在这种自主结构里,如何解决乡村社会共同体的目光,安妥父母之命和自我情感需求,构成了社会主义电影的核心。”
在那个年代的农村婚恋故事里,年轻人并不像西方同龄人那样,通过与上一代的激烈对抗来解决代际冲突。相反,他们回到父母的劳作中,通过更合理、更高效的方式帮助父母,在集体劳动中实现了世代的融合。
在社会主义背景下,爱情不仅仅是个人的私事,年轻人通过集体的理念和行动,影响并改变了上一辈,最终实现了彼此的相互接纳。这种爱情观不同于传统的“鸳鸯蝴蝶”故事或好莱坞式的叙事,而是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爱情框架。同样,妇女的自主与国家的自主是紧密相连的,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妇女、家庭和国家的共同进步。
作者|毛尖,华东师范大学国际汉语文化学院教授。研究方向:20世纪中国文学和电影、世界电影、英美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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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行,成为与土地改革法、工会法相并列的国家大法。《婚姻法》的精神,长期以来,尤其是在城市,一直被理解成婚恋自由。比如,东北妇女编委会编的出版信息不详的《爱情》,作为宣传《婚姻法》的内部工作手册,讲了18个婚姻问题故事,其中就有5个故事的标题包含了“自由”:《我争取到了自由结婚》《小兔和大荣的自由婚》《吕堆花争得了婚姻自由》《又得到自由了》《婚姻法给了我自由》。这些故事的内文表述,也不断强调恋爱自由。基本上,1950年的《婚姻法》在文本意义上是扑面的“自由”。
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 图片来源:百度图片
1955年,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办法》,进一步规定了结婚、离婚事项,法规强化的是婚姻自主的概念,但社会语境的实践,“自由”依然是关键词。随后,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中央政治扩大会议上提出“艺术问题上的百花齐放,学术问题上的百家争鸣”;同年5月,中宣部部长陆定一详细阐释了“双百”方针的内涵,“自由”再次成为年度词汇,尤其是文艺领域出现各种头文字“自”,像上海电影制片厂就开始试行“三自一中心”制度:自选题材、自由组合、自负盈亏,并以导演为中心。在这样的“自由”氛围里,当时文艺作品在婚恋表述上,“自由”几乎成为绝对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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