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主席首倡死刑“缓期执行”,让中国的法治从此有了温度
历来的律法,凡判了死刑的,就等着秋后问斩了,除了个例的“刀下留人”,能活下来的没有几个。
新中国建立之初,毛主席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的主张,并且落实到司法实践中,顿时改写了中国律法的历史,让犯了死罪的人也有了活的希望。
1951年4月30日,为转发中共中央西南局关于镇反问题的指示,毛主席起草了给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委、大中城市市委的批语,首次提出了死刑缓期执行这一司法概念,批语中说:
“凡有血债或其他重大罪行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应坚决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凡无血债或其他引起民愤的重大罪行,但有应杀之罪者,例如有些特务或间谍分子,有些教育界及经济界中的反革命等,可判死刑,但缓期一年或二年执行,强迫他们劳动,以观后效,如他们在劳动中能改造,则第二步可改判无期徒刑,第三步可改判有期徒刑。(凡判徒刑一年以上者,一般都应组织他们劳动,不能吃闲饭。)。这个问题,即将提到五月十日在北京开会的公安人员会议上讨论,并做出决定。”
1951年5月8日,毛主席 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决定中指出:
“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
中央这个决定下达不久,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上确定了“死缓”的刑名,并形成《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死缓”,从此走进了中国司法的大词典,一直延续至今,毛主席为中国司法烙上了鲜明的印记。
1951年5月15日,毛主席为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所写的指示指出了镇压反革命的原则:
“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此外还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