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的是与非(下)
三级所有制经济是个复杂的体系,其分配方式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在公社一级——包括管理机构与下属企事业单位,其分配方式已经很接近工厂和机关中的工资制。大队与小队中的分配方式则是所谓的“队为基础”。
在实际实施中,“队为基础”分为两个阶段。前期是以生产大队的结算为基础,三年自然灾害之后,改为以小队为结算基础。
所谓以生产大队为结算基础,是指生产大队范围内的所有生产小队和各专业队中的所有社员的劳动投入量都以“工分”的形式记录在帐册中,大队所有生产获得的收益也都记入帐册中。然后按照每个农民的工分数,一年几次统一分配大队的收益。这里,小队只记工分,一般没有自己的分配。大队的所有收益主要部分以同样方式分配给所有社员,一小部分留作发展基金,更小的一部分上缴公社作为公社的管理基金。
由于在给每个农民计工分时,要按照劳动量、技术含量来决定工分值,所以这种计工分方式反映了按劳取酬的原则。同时,每个农民所得的工分值相差并不大。通常每天最高的是10分,一般的是8、9分,老人、半大孩子5、6分。所以这种计工分方式又体现了追求共同富裕和照顾老弱的原则。对于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的孤寡老幼,则有所谓“五保”制度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大队与小队的干部也都必须参加劳动并同样计工分,另外为他们的管理工作记入了规定的工分值。
可以看出,首先这种分配方式决定了在分配中兼顾按劳取酬的公平与共同致富的追求,其次,这种分配方式可以统一协调大队范围内参与不同生产内容人们的利益。当一个生产大队包括除农业生产以外的多个专业生产队是,这无疑是一种比较好的分配模式。
可是这种分配模式却未能完善与坚持。主要原因是公社初期的“共产风”严重挫伤了农民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使得更多的农民愿意更直接地分得自己的劳动成果。再加上许多大队没有能够有效发展多种经营,没有建立起有效益的专业、副业队伍,使得以大队为基础的分配方式就失去了优越性。所以,在许多地区以生产小队为分配基础成为必然。
人民公社的生产模式、管理模式大约就是这样。在后来被说得一无是处的人民公社在其约二十年的历史中,效果究竟怎样呢?下面我们分三个时期来说明人民公社的实际运作情况。这三个时期是:“开始三年”,“三年恢复时期”,和基本正常运作时期。
人民公社刚刚建立,就遇上党内“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左倾思潮。“共产风”、“浮夸风”,不仅使得风调雨顺大增产之年却没有大丰收,而且在“集体食堂”、“大炼钢铁”中造成了人力物力的巨大浪费。再加上连续三年灾害,头三年的农业总体上是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