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贵生:“操场埋尸案”本质是权力“任性”还是“变质变色”?


  今年6月披露的轰动全国的湖南省新晃县“操场埋尸案”真相终于揭露出来。杀人凶手杜少平及其同伙罗光中等一伙人涉嫌故意杀人被提出公诉。12月17日至18日,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杜少平犯故意杀人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共同杀人者罗光忠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涉及的黄炳松等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10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发生如此严重的“操场埋尸案”不能仅仅停留在案件本身的真相大白和对犯罪人的法律制裁上。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个别包含着一般,此案是个别,但个别包含着整个社会的一般。我们应该从“个别”中揭示整个社会的“一般”。

  笔者近日从微信上读到一篇解读“操场埋尸案”的文章,署名“彭九方”,发表在12月12日“陕西法制网”,题目是《透过“操场埋尸案”看权力任性和人性沦丧》。(见附录)这篇文章不是就事论事,而是从个别到一般,试图揭示此案背后和深层次的社会“一般”和根源。但笔者读后,大失所望。

  该文从媒体报道信息中提出,“操场碎尸案”至少有四大现象值得人们深思并拷问社会良心。“一、一桩刑事命案为何十六年被挂起,一旦侦破,天下共惊。二、假如没有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浩大声势,死者还会冤沉多久?三、死者家属在其举报过程中,明明对埋尸时间和地点提出了个人疑问,办案机关为何不拓宽思路,将其作为侦破线索?四、从案发至今除作案凶手外,知情人何止二三人?为何十六年间,个个选择知情不报,甚至为凶手开脱,难道人命真如草芥,人情大于冤情?”这几个问题提的非常好,也就是要求我们不仅给与事实真相回答,还要给予理论上的回答。但是这篇文章的答案是什么呢?“共识只有一个,是权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沦丧”。文中说:“假如案件总被权力的阴霾笼罩,被沦丧的人性遗忘,正义还有到来的那一天吗?……这是一种何等不正常的官场权力生态!一种何等令人痛恨的人性沦丧!试想,在这样任性的权力阴影笼罩下,在如此人性沦丧的社会环境中,‘操场埋尸案’死者沉冤十六载不就成了不正常中的正常了吗。案件虽破,沉冤虽雪,但留给社会的思考却是无穷无尽的,谁会成为下一个邓世平,还有更多的防线要筑牢。”然后作者又引用孟德斯鸠所说“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英国哲学家哈林顿所说“有完备的法制,则有善良的人”后得出结论:“操场埋尸案”“我们不难看出任性的权力危害有多大,没有完备的法制相制约,人性沦丧有多深,善良不知从何处方能找回。如果不是遇到打掉保护伞这个界限,那种掩盖案件真相、罔顾死者冤屈的权力任性会有休止吗?在接下来的案件审理中,我们真不愿再看到权力的任性了,唯一寄希望的就是:公正的到位,法制的完备,人性的回归。”实际就是说,防止“权力的任性和人性的沦丧”的唯一途径就是建立公正、完备的法制和人性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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