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明:论举报
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叫“举报”。
关于“举报”,词条上的释义是:1、上报。2、检举,报告。并援引清·黄六鸿《福惠全书·教养·礼耆德》:“择本乡年八十以上,素有德行,从公确实举报。”用现代语言解释就是,举报指出于公义,对违法行为向公权机关报告,是一种值得褒扬的“德行”。
与举报相近的一个词条是“告密”。“告密”的释义是:又可称为“告发”、“告讦”、“告奸”等,指向上司或有关部门揭露、揭发别人的隐私或短处,又指告发他人的秘密活动。经常在电影电视剧中看到汉奸出卖地下党八路军,鬼鬼祟崇向敌人告密的情节,这样的“告密者”往往带有贬义性。
可见,这两个词褒贬明确,具有显豁的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对这两个词随意“征用”,混淆是非,以达到自己所要的“褒贬”效果。
义者,有大有小,基于公义而揭露举报,为大义;囿于私情而隐瞒袒护,为小义。大义凛然,小义戚戚,是非有界,不可混淆。
举报又分匿名举报和实名举报。不论是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还是公开在网上对官员和公众人物涉嫌违法违纪的问题匿名举报,都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因为,被举报者往往手握公权力或占有强势公共资源,许多人因此遭受疯狂的报复打击,有的被罗织罪名蒙冤入狱,连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受到威胁。
2010年,湖北十堰青年陈永刚因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官员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郧西县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罪”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后因舆论反应强烈,十堰市公安局撤销了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责令郧西县警方向陈永刚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5月,广西平南县思旺镇中心小学教师何思云因举报同事猥亵女童,反被污蔑吸毒,县教育局领导找她进行“诫勉谈话”,最终遭到学校辞退,本校同事纷纷与她断绝联系,连男朋友也迫于流言同她分了手,使她陷入了走投无路、孤立无援的境地。类似的例子屡见不鲜。
可见,匿名举报作为一种正当的自我保护行为,无可非议;如果要求所有的举报都实名或者百分之百准确,等于堵死了公民和党员行驶监督权和检举权的大门。中国现行的关于规范举报行为的法律和文件也只是“鼓励”实名举报,从未说匿名举报违法。事实上,许多重大贪腐案件,都是根据匿名举报线索破获的。前些年轰动全国的央视主持人毕福剑“饭局门”就是最典型的一例。事件发生后,许多公知和公知粉无视作为党员和央视名嘴的毕的言论涉嫌违纪和职业道德的事实,却盯住那个把视频发布到网上的所谓“告密者”,各种攻击诽谤蜂拥而至。有网友对此评论道:“某些人把‘举报’和‘告密’两个界限清楚的概念故意混淆,认为对他们有利的都是‘举报’;而对他们不利的都是‘告密’。这就是某些人的逻辑,让你不能不佩服得五体投地!”
之所以出现这种对“举报”和“告密”的故意混淆,无疑取决于各自所持的立场,包括利益的、政治的等等,而且更多时候与政治有关。二战时期,美国诗人庞德、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也都有过向法西斯当局告发“反战人士”的行为。庞氏和海氏的“告密”之举之所以成为他们一生中难以洗去的污点,跟纳粹当局发动反人类的二次世界大战有关,试想,如果纳粹是正义的,海氏和庞氏之举也会随之拥有“正义”的实质,其行为就不再是“告密”,而应该称之为“举报”了。
还是前几年,台湾诗人余光中的仙逝,引发主流媒体和网络刷屏,“文学大师”“文化巨匠”等桂冠纷纷戴到他头上,但盛赞声中,也夹杂着一片刺耳的“杂音”,有人把上世纪七十年代余光中向国民党当局和军方人士揭发台湾著名乡土文学作家陈映真的陈年旧事抖落出来,斥之为 “告密者”。但发出这种“杂音”的只是一些左翼网站和微信公号,不仅右翼网媒视而不见,连包括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这样的权威官媒对余光中也是极尽赞美。对于那些果粉来说,余光中的行为也许不仅不能算是“告密”,而且是值得称赞的反共义举吧?
由此可见,对举报者的褒贬态度,完全取决于人们的政治立场,跟所谓的道德品质无关。某权威官媒曾发表过一篇文章《不告密不揭发是道德底线》,文中说:“不揭发、不告密,与其说是一种可贵的品质,不如说是一条道德底线。告密成风的社会,是人人自危的社会,告密使人与人之间失去基本信任,甚至相互侵害,冲击人们的价值判断,毁掉社会的道德基础。”这显然也是故意将举报和告密混为一谈。恰恰相反,如果一个社会任由违法乱纪盛行,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只会造成邪气上升、正气不彰,邪恶势力大行其道,不仅会让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下滑,就连人的基本安全也很难得到保障。
在中国,举报历来为统治者所重视。我国古代统治者为了征集到举报线索,在公堂和民间设了各种举报工具,诽谤木、登闻鼓、铜匦……在唐朝,知而不报者要处以绞刑、流放两千里;在明朝,朱元璋,朱元璋规定民众可将贪官污吏“绑缚赴京治罪”。新中国成立后,举报更是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府不仅鼓励群众对干部的贪污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向官僚主义作风公开进行斗争,还通过公开揭发和群众运动等形式对政府进行监督,形成了一种广泛的民众监督机制,干部的公仆意识和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大幅度提高,使前三十年的中国真正实现了毛主席所说的“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才不会人亡政息”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理念,成为了一个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西方国家,举报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法定义务。西方媒体和政党以及普通民众经常把公职人员/公众人物涉嫌法及违背公德的言行抖落出来,没见谁被起诉的。二十世纪初叶发起的“扒粪运动”就是鼓励民众对公众人物的丑行和恶性进行曝光,这个运动后来被誉为推动西方民主的标志事件。此外,法制国家也不存在“告密”一说,因为把自己看到的违法事情报告给警察,是公民的日常生活内容。
这里仅举一例:2010—2011年我旅居新西兰期间,有一次刚把车停在马路边人行道上,就有路人向警察举报了,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在许多西方国家,举报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这已经成为了一种老幼皆知的常识。
西方国家还设有完善的举报人保护机制。美国的刑罚相对于我国较轻,但在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方面却明显严于中国,如美国各州都将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作为犯罪来处理,最高刑罚可至死刑,而我国最高形仅为七年。新加坡《防止贿赂法》规定,“不得披露举报人的姓名或者住址,或者任何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事项。对含有任何关于举报人姓名、特征或者有可能导致举报人暴露的记载,法庭应当将所有这类材料予以隐瞒,必要时予以涂去。”在我国澳门,还规定有“知情不举罪”:“反知情不举或假装不知情,及时当中并不涉及任何利益提供或收益,亦可被追究纪律责任。如果不检举是为了使某人得利,或为了损害某人利益,则也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正义的伸张既不能指望所有人都能一身正气、疾恶如仇,也不能靠某个人“豁出去”般的大义凛然。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人力、财力资源,也没有明确保护举报人的启动程序,举报人、证人如何申请保护、司法机关如何采取措施,都没有规定。
这正好表明了尽快建立证人、举报人保护制度的紧迫性。只有证人、举报人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正义才能更好地得以伸张,坏人才能更快地得到严惩,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安全;反之,当举报人不断遭受报复,个人名誉乃至生命安全都没有保障,这个社会必然人人自私自利,整个民族陷入穷途末路。要说普世价值,这才是真正超越国别、民族和意识形态的普世价值。
中国公知整天把“普世价值”挂在嘴边,自以为拥有话语权,掌握着宇宙真理,对待举报时经常出尔反尔、首鼠两端,在他们的潜意识中,不仅应该享有法律豁免权,还应该享有被举报的豁免权:自己检举揭发和“质疑”乃至谩骂他人是行使正当的监督权、批评权,别人如果对他们行使同样权利就是“恶毒攻击”和“诽谤构陷”。当人民大众通过举报行使民主权利时,他们斥之为“多数人的暴政”,暴露出十足的双标嘴脸。可见,公知们多年来孜孜以求的压根儿不是什么民主,而是维护自己特权的“少数人的暴政”。谁都知道,只有掌握公权力和各种优越政经资源的权贵精英集团才害怕被举报,根本轮不到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可竟然经常有一帮粉丝跟着公知们鹦鹉学舌,说什么“无论以何种高大上名义,举报和告密都是令人不齿的行为”,这真应了那句话,被人卖了还帮着数钱。
所以,看一个社会是否有真正的民主,首先应该看民众是否拥有充分的、保障不受打击报复的举报权,以及行使这种权利的自觉性。否则,所谓的民主必然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