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刊登贺雪峰文章:振兴乡村如何避免新不平衡
缩小城乡发展的不平衡性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即通过增加对农村的公共投资,改革制约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使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达到缩小城乡差距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有些问题也要未雨绸缪。
比如,要注意避免因投资或其他资源配置不当导致新的不平衡。从当前农村产业发现现实看,完成产业兴旺的目标要付出很大努力。因为过去“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村工业不再可能发展了,所以现有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划,大都集中于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上。简单地说,就是要赚城市人乡愁的钱。
在一些具有区位优势和旅游资源的地区,这种方式确实可行,实践中已有很多三产融合发展成功的案例。但在中国只有42%户籍城市化率的情况下,指望靠城市人乡愁消费不可能惠及全体农民,拥有区位优势和旅游资源的毕竟只是极少数农村地区和农民群体。如果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国家又通过政策对这些农村地区进行扶持,那对优势地区和优势人群来讲是锦上添花,但无形中也影响了一般农业地区所能获得的公共资源。
而从农村社会内部来看,2035年前的乡村振兴战略,重点显然不是在少数地区为少数人造富,不是要搞锦上添花,而是要让有限的国家资源惠及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和绝大多数农民,这才是乡村振兴战略乃至中国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关键。
再如,要认识到城乡差距的长期性、动态性和相对性,不能急于求成。任何国家的现代化都同时是城市化的过程。农村人财物向城市聚集,城市发展就快,城乡差距就拉大了。但较之其他一些国家,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可取之处,在于不允许进城的农民失去土地,因而为进城失败的农民留下返乡退路。正如不少学者所言,这种机制安排,防止了中国出现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城市化过程中的大规模贫民窟。在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农村仍然是中国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发展的稳定器与蓄水池。
为进城农民保留返乡退路的体制,有效消除了城市内的二元结构。或者说,我们通过城乡二元结构,消除了城市内的二元结构,而非像其他发展中国家那样,通过穷人进城富人下乡表面缩小了城乡差距,实际却使进城农民无家可归而在城市形成贫民窟。两相比较,相对于城乡二元结构问题,城市内的二元结构似乎是更大的问题。
而中国要实现现代化,无疑要避免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中等收入陷阱”问题,也不能产生大规模城市贫民窟。为了满足这个现实需要,就需适当延续过去的成功经验,为进城农民保留农村退路。也就是说,有必要通过阶段性地保留城乡二元结构,来防止城市内二元结构。这就决定了,虽然缩小城乡差距势在必行,但要彻底消除这种差距,还需循序渐进。
2035年是中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时间节点。从现在到2035年的乡村振兴战略,与从2035年到2050年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阶段的乡村振兴战略有着本质不同。打基础的阶段,不能总想着一蹴而就,而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尤其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序推进。(作者是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