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雪峰: 乡村振兴与农村集体经济


  摘要

  乡村振兴的主体是组织起来的农民。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最重要制度基础是农民集体土地制度及建立在该制度基础之上的农民集体经济。借鉴同为土地公有制的国有农场经营体制的经验,借助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恢复农村集体土地的生产资料性质,有望同时解决当前农村土地细碎化与农民难以组织起来的两大困境,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组织条件。

  关键词:乡村振兴;集体经济;土地制度;农民组织

  作者简介

  贺雪峰(1968—),男,湖北荆门人,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现为武汉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武汉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实施乡村振兴的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是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着眼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应亿万农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新旗帜和总抓手。振兴乡村必须立足当前中国农村的现实基础,充分利用当前农村的制度条件。当前中国农村最重大的战略是乡村振兴,最重要的制度条件是农村集体所有制。乡村振兴显然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的条件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有很多值得讨论的空间。本文中,笔者重点讨论了当前乡村振兴战略所遇到的组织困境,讨论了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在组织农民方面的优势,分析了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缺陷,提出了通过重新设计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来重新组织农村和农民,从而为乡村振兴提供组织资源的设想。

  一、乡村振兴的前提

  毫无疑问,乡村振兴的主体是亿万农民群众,只有亿万农民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创造美好生活,“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乡村振兴总要求才能实现。在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出农村、进城务工经商的背景下面,亿万农民群众本身也是变动的,是需要通过制度和资源来进行组织与动员的。缺少组织的一家一户式个体农户显然不可能成为振兴乡村的主体。

  在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农村基层是宗法性质的结构,一家一户式的小农加上封建宗法制度,使农村处在一种缺少发展的超稳定状态,基层社会是自治的,离国家权力很远,只能为国家提供有限税赋。晚清以来,中国被迫开启现代化进程,国家加重了从农村的资源提取,由于缺少强有力的现代化基层组织体系,农村出现了普遍的基层治理内卷化现象,即国家从农村提取的资源远远少于农民实际承担的税赋,结果是:国家只有限地增加了从农村提取的资源,农民却已不堪忍受各种经济盘剥。农村因此成为中国社会与政治不稳定的一个根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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