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失衡的农村代际关系

2021-05-04 1452 0
作者: 杨华 来源: 新乡土

  先来看看扶沟某庄相隔20年的两则案例。

  案例一 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初。康家婆媳闹矛盾,媳妇上吊自杀。事由很简单:分家之后,婆媳仍同住一个院子,某日媳妇用了婆婆的扫帚扫地,婆婆有意见,于是两人吵了起来,儿子见状就将妻子给打了一顿,明显站在母亲一边,不让妻子跟母亲吵架。中饭后两人再度吵起来,婆婆一气之下出走。公公吓唬儿子说,你母亲出去跳井了,媳妇信以为真,就在家上吊自杀了。

  案例二 发生2005年,李家30多岁的夫妇跟父母住在同一个宅子,媳妇嫌弃人,经常找小事闹矛盾,说他们不爱干净、头发肮脏,还常常将他们与人家的公婆比较。有次媳妇竟然扭扯婆婆的头发,将她往院子外撵,终把60多岁的两位老人赶到外地打工去了,两年未回家。庄里人依然很平常地跟这对儿子、媳妇来往,与他们“公事”(进行人情往来),似乎他们家什么都没有发生过。

  

  案例一是典型的因违背家族和村庄的道德伦理秩序而导致的“社区性死亡”:媳妇“逼死”了婆婆,自己也必须死。这个时候家族的内聚力还相当强烈,家族作为伦理和功能的认同单位在村庄生活中扮演着基础的角色。在这样的家族里,个人往往受到诸多的束缚和约束,不可能放肆自己的个性和利害;家族作为一个稳定的结构性力量,依然强有力地勾连着其成员,对他们的行为有道德性的制约作用和惩戒性功能,家族的每个成员都将“家庭”事务视为是家族的事务,是关切家族和家族中每个人的存在,以及维系对外形象的大事,而不仅仅是家庭的内部事务。一旦出现这种事情,家族内部就会兴起一股风暴,不仅在道德上予以强烈的舆论压力,而且在社会功能上也与其断绝来往,使其许多事办不成,例如建房不帮忙,其他事项上阻拦等。同时,村庄作为家族关系共同体,其他的家族对违背基础伦常的人也持同样的否定态度和立场,道德性越轨者既无法在家族内生活,也无法在村庄找到立足之地,只能“死亡”。所以说,这个案例中媳妇“逼死”婆婆而自杀,被村民认为是她的“命”,她必须如此行为,否则在村庄里也会过着无社会交往的生活,这个“命”是她个人无法完全把握和拿捏的。“命”的背后是家族与村庄的社会结构,个体把握自己命运的自主程度视这个社会结构的强弱而定,江西宗族性村落若老人因子辈不孝而自杀,“他们家五代人都抬不起头来”,而在家庭原子化程度高的荆门,子辈“马上就能抬起头来”。

  案例二中,李姓家族如今不再是一个完整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其内部被分割为数个小亲族,以五至服为一个单元。小亲族对内除在红白喜事外,其他的合作互助相对较少,对外作为一个整体没有行动能力。人们不再把道德性越轨当成是大事,也不议论人家的事,小亲族以外没有人将此视为自己的家事,小亲族以内虽有些许风语,但不至于使人断了社会性的往来,村庄亦未有大的舆论风波。子辈不孝成了家庭内部的私事。村庄或家族社会结构的收缩、松散,尽管伦理纲常还存在,但已经没有了之前家族和村庄结构的硬性约束,摆脱了笼罩在个体头上的外在束缚。即缺少结构性的力量制约个体,命运往往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虐待父母的年轻儿子、媳妇并没有受到“命运注定”逻辑的束缚,不再感受“社区性死亡”的压力。这个时候,他们摆脱了命运的束缚,牢牢地掌控着自己的命运,一旦自己掌握命运,便可依照自己的行为逻辑和个性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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