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的所谓“执法”与老教师的无奈
2021年12月以来,乌有之乡、红歌会等网站陆续刊发近二十篇文章,为山西省昔阳县的一位老教师鸣不平。虽然引起广大网友的关注与表示愤怒,但至今问题并未解决,反而让老教师极度无奈。
2021年8月26日,老教师在昔阳县辉煌路口被摩托车撞伤致残,昔阳交警队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言说驾驶方的过错是“未车辆登记、未取得驾驶证、未戴头盔、行径没有交通信号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当”;老教师的过错是“没有确认道路安全”。最后的结论是“同等责任。”
根据监控录像和存在事实,驾驶方的车辆无证无照;该人系单腿假肢,跟酒醉一样不能驾驶机动车;其犯有逆行上路、违规载人、交叉路口未让行人先行、交叉路口超速行驶、行人已在路上未让先通过,车辆从未审验等多条严重过错。而行人老教师只有未确认道路安全一条过错。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6.5条等规定,显然认定为“同等责任”是错误的。
在这里,交警队毁灭了驾驶方行车路线错误、假肢不能驾驶摩托车、交叉路口超速行驶、车辆从未审验、未上保险等事实,还故意掩人耳目增加了与事故无关的“未戴头盔”一条。
在这里,由于事发于辉煌路口,也就是交叉路口。应该采用《安全法》第44条“交叉路口……让行人先行”之规定,交警队故意采用了《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普通道路“避让”之规定,且进一步说成“避让不当”。显然适用法律错误。
在这里,交警队违反《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责任书》之规定,逾期25天后才下达《认定书》,明显法定程序错误。
交警队对于驾驶方无证驾驶与违规造成事故,丝毫不加过问与依法处罚,公然袒护。
老教师认为交警队的认定有枉法行为,故申请晋中市交警支队进行复核。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认定结论:“经本机关复核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据……责令昔阳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晋中支队只字未提适用法律错误,又让大队重新认定,给了县交警大队足够的面子。县大队在收到此结论后,马上派人找老教师以“赔偿”谈解决问题,老教师拒绝后,又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有关组成复核委员会之规定,非法借“专家”之名维持原错误认定。由于老教师当场依法申辩,交警当即撤走认定书(至今没有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七十九条送达双方当事人,亦未给出任何认定证明)后又派办公室主任与老教师谈“赔偿”,却一走成为骗局。
评论功能已恢复开放,请理性发表高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