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专家意见”你能够信服吗?
几个民间网站近二十次报道了山西省昔阳县一位年逾八旬的老教师车祸致残后的维权无奈。笔者阅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激愤之余,查阅了老教师的有关资料。
在2022年6月2日昔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只字未提交警队在老教师的依法申辩下撤回《复核认定书》(该认定书至今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依法给出任何事故责任证明,致使受害人不能诉讼维权);只字未提交警队三次找老教师谈“赔偿”(没有过错,何谈赔偿?);只字未提公安局骗取老教师在《不上访承诺书》上签字一事(没有问题,何惧上访?);只字未提交警支队王处长的“不分对错,由交警大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的口头决定;只字未提公安局让开取虚假发票之事……而是以“专家”之名进行掩护其枉法认定之实。
意见书上面说:
“同年10月22日,晋中交警支队作出晋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0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昔阳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2021年11月5日,受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邀请,由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省级事故处理专家组成员杨虎生(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事故科科长)、刘秋生(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事故科科长)、李万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等到达晋中市昔阳县,对昔阳县交警大队办理的2021.8.26伤人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会商,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观看监控视频、实地复勘现场、查阅事故案卷后,经过充分讨论、论证,形成事故分析意见确定各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意见是恰当的。”
笔者虽然不是什么交警专家,但法律条文还是认识的。下面就依法谈谈不同看法:
首先说,晋中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重新认定指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规定,昔阳交警大队应该于11月1日前重新给出《认定书》。但是,等到了11月5日,也就是逾期5日后才邀请“专家”,对于再一次违反法定程序之举,晋中市交警支队不但不加过问,反而出面请专家,交警支队这么做,明里执法,暗里违法或者支持违法,是否妥当?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对于请专家有明确规定,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参与专家须具备高级事故处理资格证;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可见,复核认定是比较严肃的事情,并不是交警大队可以随便请几个专家就行。晋中支队颠倒程序请省里专家替县交警大队助力,而昔阳交警大队的原事故认定交警并没有回避。晋中支队这么做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