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专家意见”你能够信服吗?

2023-08-22
作者: 史鉴 来源: 红歌会网

  几个民间网站近二十次报道了山西省昔阳县一位年逾八旬的老教师车祸致残后的维权无奈。笔者阅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激愤之余,查阅了老教师的有关资料。

  在2022年6月2日昔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只字未提交警队在老教师的依法申辩下撤回《复核认定书》(该认定书至今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也没有依法给出任何事故责任证明,致使受害人不能诉讼维权);只字未提交警队三次找老教师谈“赔偿”(没有过错,何谈赔偿?);只字未提公安局骗取老教师在《不上访承诺书》上签字一事(没有问题,何惧上访?);只字未提交警支队王处长的“不分对错,由交警大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的口头决定;只字未提公安局让开取虚假发票之事……而是以“专家”之名进行掩护其枉法认定之实。

  意见书上面说:

  “同年10月22日,晋中交警支队作出晋公交复字结论【2021】第00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以本案事实不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责令昔阳交警大队重新调查、认定。

  “2021年11月5日,受晋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邀请,由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组织省级事故处理专家组成员杨虎生(阳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事故科科长)、刘秋生(长治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事故科科长)、李万来(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中队长)等到达晋中市昔阳县,对昔阳县交警大队办理的2021.8.26伤人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会商,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观看监控视频、实地复勘现场、查阅事故案卷后,经过充分讨论、论证,形成事故分析意见确定各方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意见是恰当的。”

  笔者虽然不是什么交警专家,但法律条文还是认识的。下面就依法谈谈不同看法:

  首先说,晋中支队于10月22日下达重新认定指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规定,昔阳交警大队应该于11月1日前重新给出《认定书》。但是,等到了11月5日,也就是逾期5日后才邀请“专家”,对于再一次违反法定程序之举,晋中市交警支队不但不加过问,反而出面请专家,交警支队这么做,明里执法,暗里违法或者支持违法,是否妥当?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百零一条对于请专家有明确规定,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参与专家须具备高级事故处理资格证;并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可见,复核认定是比较严肃的事情,并不是交警大队可以随便请几个专家就行。晋中支队颠倒程序请省里专家替县交警大队助力,而昔阳交警大队的原事故认定交警并没有回避。晋中支队这么做是否合法?

  再次,晋中交警支队对于此案如果认为比较复杂,县大队无能力办理,就应该组成复核委员会审理,而不是责令大队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本案并不复杂,大队完全可以独立办理,就没必要邀请省里总队专家组成员参与。晋中交警支队一方面责令大队重新认定,一方面又请上级专家助力,冠其名为省里专家的意见,自身既无责任,又能达到目的,真是三全其美也!就是苦了当事人。晋中支队这么颠倒程序,是否符合法定?

  最后,笔者认为,不管你是什么老子专家,还是什么特殊职务,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任何离开法律的意见都是违法行为。下面,对照法律规定,看看这三位“专家”的意见是否合理合法。

  驾驶方的过错:

  1、事发于交叉路口,其违反《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以下简称《省规》)A2e规定,即“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让行人先行。”(严重过错行为)

  2、其无证无照,违反《省规》B.1h和《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发生事故,故为严重过错行为)

  3、从监控录像可以明显看出,撞人位置在道路中线旁,其违反《省规》A.3a、《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之规定:走了车道最左侧(严重过错行为)

  4、根据《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3规定,“在干燥、平坦的柏油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时二十公里的速度行驶”,根据《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省规》A9c规定,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经鉴定,该车在交叉路口撞人速度为20.25km/h,其不但没有减速,反而超过了行驶速度。(严重过错行为)

  5、驾驶方系左腿缺失残疾人,按照《省规》B1b、《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故该不能驾驶摩托车。(造成事故,属于严重过错行为)

  6、违反《省规》B2b“载人或载货违反规定”和《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规定,载了一个又高又胖的女人。(特殊过错行为)

  7、违反《安全法》第十六条(四)“摩托车4年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规定,该车一看就是旧嘉陵摩托车,多年未检验是不能上路的。根据《省规》A9a、《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教师曾多次向交警队质疑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但交警队并没有鉴定。(严重过错行为)

  老教师的过错:交警队认为违反《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5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对于此条过错,笔者从不同方位的监控录像进行了分析。监控显示,老教师上路后,让过一辆载货汽车后开始加速,加速八步(十米以上)后与摩托车相撞。虽然中途加速,但并非“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况且,交叉路口并非“机动车道”,而亦是人行横道,且行人已在路上,机动车应该停车让行。故不适用此条。应改用《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确认安全后通过”(一般过错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和《省规》6.5“a)具有严重过错行为或严重过错行为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b)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的,一般过错行为较多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c)具有同等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的,承担同等责任。”之规定,驾驶方有七条过错,且系严重过错,而老教师只有一条一般过错,专家认定为同等责任显然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就从一般道理与常识来讲,驾驶方没有驾驶资格,就不应该上路;即使违规上路了,由于身患残疾没有驾驶能力,就应该走最右方道路,就应该速度慢一点;就不应该载人;致使车辆难以掌握(驾驶方撞人后第一句话就是“实在䟕不住了”);就应该依规在交叉路口停车让行人先通过。而老教师是有资格通过交叉路口的,且已经走至中线位置,注意力集中观察中线对面的来车而不去观察不可能出现摩托车的车道也很正常。一句话,如果该车不上路或者路线正确、路口停车让行,即使老教师未注意意外来车,也不会发生事故。老教师通过路口是允许的,而该摩托车是不允许的。专家认定为同等责任,显然不合常理。

  退一步来说,就按照专家认可的驾驶方没有驾驶资格、交叉路口不让行人先通过、违规载人三条过错,老教师有车辆临近加速一条过错,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能够“同等责任”吗?何况,驾驶方还有多项被交警有意掩盖的过错,老教师却有被强加的过错呢?

  2022年3月11日,王处长一行到老教师家解决问题,其中就有一位是专家。看来,晋中支队也是有专家的。那么,支队为什么不派专家而是邀请省总队组成专家组越级到县里助力呢?难道支队不能帮助县里重新认定或者直接复核认定吗?葫芦里装得什么药大家还是清楚的!

  我们不管杨虎生专家、刘秋生专家、李万来专家是什么职务与级别,我们只看他们的认定是否合理合法。合法者就是真专家,如果枉法,就是假专家,或者是老百姓说的“砖家”。

  随着社会发展,专家多如牛毛,鱼目混珠的有,捞钱腐败的有,贪赃枉法的有,道德败坏的有,甚至当汉奸的也有,不是每一个专家都是德才兼备的。鉴别的标准只有一个,就是看他的言行举止。职位高不一定秉公执法,不一定一身正气。“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不乏大有人在,“拿人家的手软,吃人家的嘴软”也不足为奇。所以,他就是省级专家也好,国级专家也好,他是支队长也好,中队长也好,我们都不在乎,而衡量的标准是在执法中是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其实,此交通事故事实清晰,法律依据明确,案情并不复杂,根本不需要找专家处理。昔阳县公安局说专家听取了汇报,查阅了案卷,观看了录像,勘察了现场,可为什么没有接触当事人呢?难道在复核过程中不允许当事人申辩吗?证据不应该向当事人公开吗?昔阳县公安局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中竟然捏造事实说“进行了证据公开,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申辩”,也太毫无忌讳了!以此类推,上面说的专家复核行径可信吗?

  律师是有偿服务邀请方的,谁出钱为谁说话。不知道这些执法专家们,是否也是如此?

  我们希望这些“专家”给我们一个公开解释,认定为“同等责任”的法律依据与事实依据究竟是什么?也希望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能够给出一个公开答复!

  【文/史鉴,本文为作者向红歌会网原创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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