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种子法实施:专利权能保护农民育种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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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管奇(简介附在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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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种子法》背后的
育种者权利保护
第三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已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此次修正为了扭转中国种业被“卡脖子”的局面,着重强调保护育种者权利,鼓励创新,同时整顿和规范种子行业。那么,本次修正具体修改了什么,对普通农民,特别是自留种、关注老品种保育的生态小农意味着什么,让我们从两则案例说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于2000年颁布,先后在2004、2013、2015、2021年修订和修正 | 图片来源:食通社
案例一:张三是某地种粮大户,种植了受保护的水稻品种A,当年收获了一批稻谷。张三发现,稻谷当成常规种子卖出的价格明显高于当作粮食卖出的价格,便将稻谷以种子价格卖出去。
此次修正种子法之前,张三的行为属于“打擦边球”,因为对授权品种的保护只包括繁殖材料(种子),不包括收获材料(粮食)。但是稻谷既是种子又是粮食,张三可以按种子的价格出售,面对监管,张三又可以说自己售卖的是粮食。此次修正将收获材料也纳入进来,张三这种将粮食当作种子售卖的行为不再合法。
案例二:李四是某种子公司老板,看到友商王五选育出的受保护品种B在市场大卖,深受农户欢迎,也想趁机捞一笔。于是李四的公司购买了一批品种B的种子,利用它们在自家的制种基地繁育了一批材料,贴上自己的审定号,以品种C的名义在市场销售。农户无法分辨B和C的区别,但李四的种子卖得更便宜,立刻成了当地市场的热销品种,挤占了李四的市场份额。
本次修正建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顾名思义,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 EDV)是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可以视为原始品种的一种改良,可以通俗理解为一种“改装”。业内常提的提纯复壮、系统选育等都属于改装方法。改装后的品种虽然和原始品种有差别,但在核心性状上并无根本区别。
现实中,获利高、热门的新品种经常成为被模仿修饰的对象,市场上修饰性育种泛滥。一方面原始育种者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全国法院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20年,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80%。
另一方面,市场上多数品种均派生自少数几个热门品种,但很多品种具有相似的表型。长江大学2020年的一项研究指出,2008至2018年间,有148个杂交水稻育成品种使用恢复系“华占”作为父本,而它们的母本也高度同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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