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在中国拒绝执行“禁售令” 专家称应加强执法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12月20日认定苹果侵犯了Qualcomm(高通)与降低智能手机功耗有关的知识产权,并授权Qualcomm(高通)所请求的永久禁令,要求苹果公司停止在德国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销售侵权的产品。作为对德国慕尼黑地区法院判决的回应,苹果公司在随后发出的一份声明中声称,该公司将提起上诉,同时在上诉过程中,iPhone 7和iPhone 8将不会在德国的15家苹果零售店发售。
此前的11月30日,中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也已认定苹果从iPhone 6S到iPhone X的7款产品侵犯了高通的两项专利,判定苹果公司在中国的四家子公司应“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iPhone 6S等7款产品”。但此后,苹果公司提请复议,但至今并未执行来自福州中院的禁令。
为什么同样是“禁售令”,在苹果公司这里却得到区别对待?“这件事,中国应该加强执法。”中国通信行业专家项立刚认为,“同样的禁令在德国令行禁止,在中国被拒绝执行,这反映出苹果差别对待、藐视中国法律和司法尊严的行径,性质非常恶劣。希望中国法院尽快执行,维护中国法律尊严。”
拒绝执行“禁售令”已违法
高通公司发言人12月17日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苹果公司继续无视和违反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苹果公司有义务按照裁定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禁令中明确指定的各款侵权产品,并向法庭证明其是否执行了禁令。”
高通公司在福州中院的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洪义也对记者表示,“从法律程序上来看,苹果即使对禁令内容有所异议,也必须先执行禁令。同时可以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提出复议申请,但复议期间仍要执行禁令。除非法院经过复议改变了禁令,否则苹果没有任何理由不执行禁令。”
关于苹果拒不执行“临时禁令”一事,记者注意到,已有多名法律专家公开发表意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公开称,“(福州)法院做出的停止侵害裁定,是一种诉中禁令,并非最终判决,是专利诉讼当中常用的可以有效降低侵权损失的救济措施。由于(专利官司)从起诉到最终审判的周期较长,如放任侵权方在这段时间继续侵权,可能给被侵权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这(拒不执行禁令)违法了。”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博士林华也直接表示,“禁令和行政命令一样,无论是否正确,除非是明显的不合理,否则只能先执行,直到有机会去纠正错误的禁令为止。”
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也告诉记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苹果公司可以对临时禁令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应该停止执行(禁令),这可以理解为一经做出即可生效。如果禁令已经做出的话,苹果公司在中国进口、销售和许诺销售涉案型号手机的做法都是违法的。”
专利纠纷苹果败诉
蒋洪义告诉记者,“从去年10月起,高通先后在北京、福州、广东、江苏、青岛等地法院对苹果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其中,福州法院已经在2018年10月完成法庭审理,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也已经陆续进入庭审阶段。”
蒋洪义还表示,福州中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的15个中级法院之一,具有丰富的专利审判经验,“这也是我们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所考虑的因素”。
记者获悉,高通在中国多个法院共计对苹果提出24件专利侵权诉讼,涉及苹果产品上实施的多个方面的技术,其中包括照片编辑、应用程序管理、充电、手机定位、芯片结构等。而福州中院这次做出“诉中临时禁令”的两项专利,其中一项能帮助iPhone用户在手机触摸屏上方便地浏览、使用和关闭各种APP应用程序,另一项能对用户用iPhone手机拍摄的照片进行编辑以满足用户使用这些照片的各种需要。
在11月30日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01民初1208号之一】中,记者看到,福州中院基于审查事实认定,“高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北京苹果福州公司涉嫌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涉案专利。具体行为表现在:上海苹果电脑公司进口、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iPhone 6S、iPhone 6S Plus、iPhone 7、iPhone 7 Plus、iPhone 8、iPhone 8 Plus和iPhone X;北京苹果公司销售、许可销售上述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并在其主办的苹果公司网站中提供侵权产品的宣传广告、许诺销售、购买链接等信息;上海苹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北京苹果福州公司销售、许诺销售上述侵害涉案专利的产品。”
上述民事裁定书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上海苹果电脑公司、北京苹果公司、上海苹果公司、北京苹果福州公司“立即停止进口、销售侵害涉案专利的上述iPhone 7、iPhone 8等7款iPhone产品”。
公开报道显示,此后,苹果公司四家子公司只有北京苹果福州公司签收了福州中院的民事裁定书,其他三家子公司则拒绝签收。
iOS升级难解侵权问题?
在舆论的压力下,苹果公司12月14日曾经发布正式声明表示,“Apple在世界各地的运营都遵守法律,我们始终遵守各地的法规和法律决定。我们尊重福州法院及其裁定”。
苹果公司还声称,“法律裁定以后,我们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我们理解并遵守福州法院的裁定。基于我们目前在中国提供的iPhone型号,我们相信我们的合规性。虽然本案中的两项专利仅涉及非主要手机用途功能,但为解决任何可能的出于对我们合规性的担忧,下周我们会为中国的iPhone用户发布一个软件更新,以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们已经向福州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其阐明并重新考虑他们的决定。”
7款iPhone产品对高通相关专利的侵权和福州中院做出的“诉中临时禁令”,真的可以通过iOS操作系统的升级就可以解决吗?蒋洪义分析称,“这里面涉及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裁定书写得很清楚,禁售对象是7款iPhone,完全与iOS系统版本无关;二是iOS系统也是侵权的,苹果公司的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我们可以通过对比演示搭载这两个版本操作系统的iPhone就可以证明这一点;三是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苹果公司即使对禁令内容有异议也必须先执行禁令,同时可以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提出复议申请,但复议期间仍然要执行禁令,除非法院经过复议审查改变了禁令内容,否则苹果没有任何理由不执行禁令。”
蒋洪义还透露,在今年10月29日案件进行第二次开庭时,苹果代理人就曾对iOS10/11/12三个版本都提出了不侵权的抗辩,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我们主张高通起诉的所有7款iPhone型号,不管搭载的是哪一版的操作系统,都是侵权的。法庭经过审理,最后是以iPhone的型号作为审理对象和禁售对象,不涉及操作系统的版本。”
另外,“目前苹果方面已经针对禁令向福州中院提出复议申请,我们也收到了,苹果复议申请理由中并不包括iOS 12不侵权这项理由。也就是说,苹果虽然向公众发布声明宣传iOS 12不侵权,并声称继续销售被法院禁售的iPhone型号,但在向法院申请复议时却没有主张这项理由。”蒋洪义表示。
截至记者发稿时,北京苹果公司并未回应采访请求。记者注意到,12月16日晚上,CCTV 2《经济信息联播》播发了时长约为3分钟的“苹果高通专利之争”,苹果公司也仅仅是简单地回应,“我们已经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