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发文促药品带量采购落地:保障药品降价不降质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3月5日电(记者 张尼)今年初,国办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选择4个直辖市和7个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目前,沈阳、大连、天津、上海、西安等地已陆续公布了相关配套细则,不仅明确了药品采购医保基金预付比例,同时还强调,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保障回款:多地医保基金预付比例达50%
根据国办印发的《方案》,此次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首批招采,共有15家药企的25个药品中选,中选价平均降幅达52%,最高降幅达到96%。
依照《方案》,要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
此外,为保证回款,《方案》提出要在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记者注意到,在近期地方层面出台的细则中,多地规定的医保基金预付比例都要高于30%。
例如,辽宁省出台的《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沈阳、大连两市的基本医保基金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总采购金额的50%向行政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含省属公立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
天津出台的细则里提出,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
作为4+7试点城市之一的西安,近期也公布了本地的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医保基金按照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周转金,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向医疗机构再预付40%的货款。
保障供应:企业无法保质保量供药或遭惩戒
药品带量采购落地后,如何保证药品降价不降质?针对庞大的市场份额,中标药企能否保障不断供?
对此,各地出台的政策中,也明确提及相应惩处措施。
以天津为例,天津明确要求要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
此外,生产企业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配送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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