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拒绝台当局派人赴港押解陈同佳回台(图)

2019-10-23
作者: 记者 来源: 环球网

  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案件系去年发生在台湾的“陈同佳案”。案件当事人陈同佳将在今天(23日)出狱。台陆委会22日声称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致信,称希望派人员赴港押解陈到台湾,还称希望特区政府协助。特区政府23日凌晨声明表示,对这一要求完全不能接受。

  另外,就台当局特区所声称的陈同佳愿赴台自首一事“有政治图谋”的说法,特区政府在声明中表示强烈反对。

  综合台湾“中时电子报”、香港“无线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10月22日在记者会上声称已于下午通过既有渠道致函、致电特区政府,透露台方将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湾受审,要求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协助一事。

  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开记者会声称台方人员拟赴港押解陈同佳。(港媒截图)

  对此,香港特区政府23日凌晨0时25分发声明回应。↓

  全文如下↓

  特区政府发出以下声明:

  对于台湾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员来港,将出狱后的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押解到台湾,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

  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今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

  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搜证、起诉。在港方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他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陈案,特区政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今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姓疑犯的案件,我们并不同意。特区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过去一年多,港方多次表明乐意向台提供合法可行协助,以便台方调查台湾杀人案。我们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团到台磋商杀人案的协作安排,但不获正面回应。对台方至今仍然坚持香港无意受理,这不反映事实,特区政府对此表示失望。

  特区政府强烈反对台方妄指陈姓疑犯自愿自首有政治图谋。由始至终,特区政府皆尽力为受害者伸张正义,也认为陈姓疑犯今次顿悟,决定自愿到台,可令公义得以彰显。特区政府相信若台方真心秉持公义,应务实处理,不要将事情复杂化,案件希望可以有所进展。

  完

  2019年10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0时25分

  陈同佳与女友潘晓颖都系香港籍,其涉嫌于去年2月在台湾杀害潘晓颖,后逃回香港。因台湾、香港两地没有“引渡协议”,香港方面无法就陈涉嫌在台湾杀人一事进行检控,仅能就其在香港所涉的“洗黑钱”相关罪名判刑。

  因涉嫌在逃回香港后使用潘晓颖的提款卡盗提财务,并取走其相机和手机,陈同佳在香港被控两项盗窃罪和一项处理赃物罪,并于今年4月12日在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承认四项处理犯罪得益罪。同月29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处其监禁29个月。经减刑,陈同佳将于10月23日刑满释放。

  据港媒日前报道,陈同佳最快10月23日将刑满出狱,其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致信,称愿赴台湾自首,但台当局20日却表态拒绝陈同佳入境。

  陈同佳资料图(港媒截图)

  此次台陆委会22日又声称已向特区政府致信,要求其协助台方赴港人员确认疑犯身份,并协助将其带回台湾,有台媒分析称,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晚间的回应相当于拒绝了台陆委会的要求。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22日晚上8时11分发布声明表示,陈因“洗黑钱案”被关押,23日刑满释放,香港方面没有法律依据将他任意继续拘留。

  律政司声明表示,已对案件谨慎和全面地考虑警方的调查及所得的证据,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嫌疑人涉“洗黑钱”相关罪名,并没有足够证据就其他罪行在香港法院对他提出刑事检控。“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毕后均会获释,政府并没有法律依据可以将释囚任意继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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