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拒绝台当局派人赴港押解陈同佳回台(图)

2019-10-23 1468 0
作者: 记者 来源: 环球网

  触发香港特区政府修订《逃犯条例》的案件系去年发生在台湾的“陈同佳案”。案件当事人陈同佳将在今天(23日)出狱。台陆委会22日声称已向香港特区政府致信,称希望派人员赴港押解陈到台湾,还称希望特区政府协助。特区政府23日凌晨声明表示,对这一要求完全不能接受。

  另外,就台当局特区所声称的陈同佳愿赴台自首一事“有政治图谋”的说法,特区政府在声明中表示强烈反对。

  综合台湾“中时电子报”、香港“无线新闻”等多家媒体报道,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10月22日在记者会上声称已于下午通过既有渠道致函、致电特区政府,透露台方将派员赴香港押解陈同佳回台湾受审,要求香港特区政府进行协助一事。

  台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开记者会声称台方人员拟赴港押解陈同佳。(港媒截图)

  对此,香港特区政府23日凌晨0时25分发声明回应。↓

  全文如下↓

  特区政府发出以下声明:

  对于台湾政府十月二十二日表示希望派员来港,将出狱后的台湾杀人案陈姓疑犯押解到台湾,特区政府认为这等于跨境执法,不尊重香港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能接受。

  台湾执法当局在香港没有执法权。陈姓疑犯是台湾通缉犯,今次是自愿到台湾自首。他出狱后是自由人,特区政府无权对他施加任何强制措施。他可在自己选择的人的陪同下赴台,台方在他抵埗后可将他拘捕。台方若愿意处理陈的自首,应立即取消对陈的入境管制,才不会令通缉令自相矛盾。既然陈自愿自首,何来逃亡灭证之嫌?

  杀人案发生在台湾,死者尸体、主要证人、证物及相关证据都在台湾。台湾对本土杀人罪行绝对有司法管辖权。陈既然自首,台方应先接收他,然后主动对他讯问、搜证、起诉。在港方的证物方面,除了陈自愿带往台湾的证物外,其他证物,港方会在法律容许下尽量配合台方请求,根据程序处理。

  对于台方提出以司法协助来处理陈案,特区政府认为只属借口,与自愿自首无关。过往台方也与其他未有司法协助的地方处理过相类似个案。陈今次自愿自首,又是台方的通缉人士,可以完全在司法协助以外处理。港方提供协助,是基于陈的要求,也必须在台方尊重港方的法律及制度下进行。

  对于台方强调港方可以处理陈姓疑犯的案件,我们并不同意。特区政府多次重申,香港律政司已就台湾杀人案充分及全面地考虑了警方的调查及全部所得证据,在香港只有足够证据控告陈姓疑犯清洗黑钱罪,没有足够证据控告他其他罪行,包括企图谋杀或所谓“蓄意计划杀人罪”。任意要求检察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和法律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起诉,既不负责任,也不符合秉行公义的原则。特区政府这个立场清晰,并始终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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