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授因传播“摆烂”“躺平”等负能量错误观点被处理

2024-07-17 3953 0
作者: 记者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

  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

  【典型案例】

  苏某,中共党员,某大学法学院教授。苏某出身贫困家庭,一步步从农家子弟成长为高级知识分子和法学专家。由于成长经历坎坷,苏某性格孤僻、特立独行,一贯快言快语甚至言行偏激出格。在课堂教学中,总体上看,苏某虽然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但多次鼓吹、宣扬“躺平”“摆烂”“投机”“及时行乐”或宣传历史虚无主义等“野史”标新立异,曾被学生投诉,也多次被教务处约谈,但苏某仍我行我素,后被巡视指出。

  【案例评析】

  关于苏某上述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虽有不当但不宜认定为违纪。苏某的上述行为与他的成长经历、性格、个性有关系,虽然言行不够妥当,但也没有明显违反教学纪律,从保护学术自由、保护教师工作积极性角度看,不宜认定为违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的行为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第三条规定,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其中,情节严重的,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营造健康向上的正能量环境是一个人生活学习的必备要素。教师负有立德树人职责,传播正能量是其应尽职责。本案例中,苏某孤僻的性格虽与其成长环境有关,但其身为高校教师,在走上三尺讲台后,在注重业务素养的同时,应当注重自身健康阳光心态塑造,也应引导学生避免负面情绪、言行的影响,塑造阳光健康的心态,而不能宣扬“躺平”“摆烂”“投机”等与新时代青年形象不符的观点。从苏某在教学和日常生活行为表现看,向学生鼓吹“躺平”等错误思想,由于与教学职责等具有紧密关系,系不正确履行教学职责行为,可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不正确履职行为)处理。对苏某宣扬历史虚无主义行为,如涉及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可认定为违反政治纪律。如未涉及政治问题的,根据言行是否与教学职责有关,分别归入违反工作或生活纪律范畴。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对此类问题,情节较轻的,一般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以思想教育为主,防止处理过重将行为人推向对立面。

  实践中,由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涵盖国家治理、社会管理、道德修养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故传播负能量和错误观点行为是一类行为,不宜“一刀切”定性,需要区分行为具体表现情形和后果等精准定性。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性质: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如涉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言行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且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者严重后果,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此外,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对行为人的上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可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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