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锡进:《决定》取消“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是历史性变化
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昨天全文公布,一些人发现,《决定》中没有“公有制为主体”的表述,这一关注逐渐传播扩大,引来诸多解读。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改革的《决定》明确写道:“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本次全会的《决定》没有这一表述。
另外,关于两个“毫不动摇”,2013年的《决定》是这样表述的:“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在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的一家机械设备生产企业的热压车间,工人将刚下线的零件装箱。(图源:新华社)
这次《决定》的表述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仔细阅读,人们很容易发现两个《决定》之间围绕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表述的明显差异。
这种变化无疑是历史性的。在新的《决定》中,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不再区分谁是主体地位,谁才能发挥主导作用。另外,本次《决定》还明确宣示,要“完善产权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
为了进一步保护好民营经济,本次三中全会还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全会布置的所有改革任务都需在2029年完成,这意味着民营经济促进法也要在那之前面世。
不同所有制问题在中国长期被视为政治问题,“大是大非”,民营经济也因此在公有制面前“低人一等”。无论重要项目招标还是银行放贷,民营企业通常都会被排到国有企业后面,有不少领域则是民营企业的“禁区”。本次三中全会带来的是非常重要的改变。
就在不是很久以前,有人公开唱衰民营经济,称“私营经济已经初步完成了协助公有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大阶段性历史重任”,并劝民营经济“应逐渐离场”,那些声音今天看起来是多么可笑。《决定》是对所有误读、彷徨的回答,中国社会对各种所有制关系的认知、态度以及叙事方式都将向前迈出一大步。
国有经济并不会因此受到歧视,全会要国资做强做优做大,增强核心功能,争将推动国有经济的内部增效改革。国有企业承担了更多社会责任,这个问题同样需要得到公平公正的考量和对待。改革真正进入到深水区,尽管有各种困难,但改革指向的一定是各种所有制经济百舸争流、比肩奋进的局面。全面深化改革是谁都不应回避的时代洪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