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观察:盗毁尸体者,该当何罪?

2024-08-10
作者: 像雪花一样 来源: 业余写作计划

  恶有千面。北京一律师于8月8日在微博公开了一起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案的“起诉意见书”。所涉案情,超越伦常、震毁三观,高层动怒。爆料律师坦言,从中国法律来看,嫌疑人最多只会受到三年以下处罚且没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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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

  也就是说,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其实,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在刑法理论上还存在不同观点。一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是遗族或社会对死者的孝敬与虔诚感情。二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是死者的人格权或尊严。但这一主张存在缺陷,因为将死者作为某种法益的主体,与整个刑法体系不协调。三是,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生者对自已死后不遭受上述行为对对待的意愿和期待。

  在中国,我们更赞成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生者对死后的尸体、尸骨、骨灰不被他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的意愿与期待。

  尸体,是指已经死亡的人的身体的全部或者一部。堕胎或者流产后的死胎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不管是否有人的形体,均不应评价为本罪的尸体。尸骨是指尸体腐烂后剩下的骨头;骨灰是指尸体火化后骨骼烧成的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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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的一部分的,也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空难事故后,行为人窃取死者尸体的一部分的,也成立本罪。

  盗窃,是指无处分尸体、尸骨、骨灰的人将尸体、尸骨、骨灰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抢劫、抢夺尸体、尸骨、骨灰的行为当然符合盗窃尸体、尸骨、骨灰罪的犯罪构成。

  侮辱尸体、尸骨、骨灰,是指直接对尸体、尸骨、骨灰实施凌辱行为,如奸污女尸、抠摸尸体阴部、使尸体裸露、将尸体、尸骨、骨灰扔至公共场所等。毁坏尸体、尸骨、骨灰,是指毁损尸体、尸骨、骨灰完整性的一切行为,如分割尸体、砍掉尸体的某部分、破坏尸体外表的完整性、抛洒骨灰盒中的骨灰等。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刑法第30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侮辱死者名誉的,不成立本罪;依法对尸体进行解剖、检查等行为,死者家属或者其他有处理权限的人依照风俗习惯处理尸体的行为,不成立本罪。杀人犯等为毁灭本人犯罪的证据而毁坏尸体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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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目标在于推动监管和立法,我不希望自己未来死无全尸!”易律师的这一句话,有没有戳到你心里?

  立法机关每年也都有立法、修法规划,期待这一点愿望能够早日实现,让法律严惩罪恶,让伦理回归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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