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老立遗嘱将30万存款留给老同学,银行却拒绝支付,法院判了
樊老先生(化名)去世后,一位年过九旬的杨老先生(化名)拿着樊老先生开具的30万元的储蓄存单到银行取款。杨老先生说,这是老同学樊老先生留给他的遗产,然而银行无法辨别其中缘由和遗嘱真伪,拒绝了杨老先生的取款请求。
为何樊老先生会把遗产留给同学?银行又为何拒绝为老人办理业务呢?
老人带着同学留的存单
去银行取款遭拒
上世纪50年代,杨老先生和樊老先生是大学时代的同班同学。
上世纪80年代,杨老先生回到上海,与樊老先生来往比较密切。他回忆:“因为樊老先生家里没有人,他有什么事都是跟我商量、一起办事,包括两次搬家,找房子、卖房子什么的。据说他有一个兄弟是参军的,后来上世纪50年代就说已经过世了,我从来没有见过人。他父母也在六七十年代都过世了,所以他就是孤身一人。”
杨老先生在庭审中表示,2016年3月,樊老先生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其中载明:“余下的钱作为我孤老的余生所用,在我去世去后将剩余的钱交给我的监护人杨某医生(编者注:即杨老先生),请他全权处理……”
2019年3月,樊老先生出具一则《声明》,该《声明》载明:“我樊老先生是孤老,在上海无至近的亲属,多年来请同学杨医师为我的监护人,为此,2015年入养老院时,仍由杨医师继续作我的监护人。如今我已属高龄,年老体力日衰,有多种疾病缠身,为防不测,特声明如下事项:‘临终前,请监护人杨医师到场负责通知我在外地的亲属,并处理我生前个人的一切遗物。如有存款及理财产品等,请监护人杨医师根据我另立遗嘱保密处理。’”
杨老先生表示,据此,自己被指定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有权提取樊老先生的所有银行存款,且有权按照樊老先生的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配其遗产。但是,杨老先生作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持涉案储蓄存单到被告银行的柜台处办理相关业务,却遭到工作人员拒绝。这让杨老先生无法履行遗嘱执行人义务,也无法对樊老先生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
基于上述事实,杨老先生认为,樊老先生本人亲笔书写上述遗嘱的全部内容,订立时樊老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樊老先生在遗嘱上签名并载明订立日期,该遗嘱合法有效。2018年10月,樊老先生将款项存入被告银行处,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现樊老先生去世,自己作为樊老先生的遗嘱执行人及樊老先生遗产的受遗赠人,樊老先生与被告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因此,自己有权提取出樊老先生先生在被告账户内的30万元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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