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上轿车与因故障停驶货车碰撞致3死2伤,调查报告公布
今年7月21日,大广高速河源连平段,一辆小轿车与一辆因故障停在高速公路第二车道上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轿车上一家五口3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广东省安委办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12月9日,广东河源市人民政府官网公布的《G45大广高速河源连平段“7·2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称,小轿车司机、货车司机承担同等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调查组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小轿车司机妻子和两个孩子当场死亡
据《调查报告》,涉事小轿车为一辆宝马牌轿车,事发时车内共有5人,除了驾驶员李某华,副驾驶位乘坐着李某华的妻子赖某梅,后排乘坐着他们的3个孩子。
2024年7月21日18时14分许,黄某生驾驶装载稻谷的一辆轻型仓栅式货车,因故障停定在G45大广高速连平段K3260+950往广州方向处第二车道(从中央隔离带往应急车道方向)。当日18时28分,李某华驾驶小型轿车与前方同车道的货车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货车、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并导致小轿车内副驾驶乘坐的赖某梅和后排乘坐的李某城、李某秀当场死亡,李某华和后排乘坐的李某达轻伤。
《调查报告》显示,事发时,路面能见度视线良好,小轿车行驶速度为117.6km/h。该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轻伤,其直接经济损失约为400万元。
经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认定,小轿车司机李某华疏忽大意,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货车司机黄某生驾驶机动车超载,在发生故障时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未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超载货车故障后未设警告标志,小轿车司机睡眠不足
据《调查报告》,该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一、黄某生超载驾驶、违法停放车辆。货车司机黄某生驾驶超载(核定载质量1575kg,事发时实际装载11975kg,超载10400kg)的车辆,在该车发生故障时,未将故障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未在故障车辆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二、李某华未确保安全驾驶、未督促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带。李某华驾驶车辆往返湖南郴州和广东东莞两地,在未保证有效睡眠时间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经过事发路段时,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有效督促后排乘客系好安全带,与前方货车发生碰撞。
《调查报告》还提到,事发路段共4条机动车道和1条应急车道,在涉事货车异常停定在第二车道至事故发生时,先后有100余辆不同车型的机动车科学避让并安全通过。
《调查报告》还记录了李某华一家人在事故前的活动轨迹:
2024年7月20日上午,李某华在东莞市石排一家五金加工厂上班,午休后继续上班,19:40左右送货到东莞市企石镇,21:40左右返回加工厂。22:30左右,妻子赖某梅驾驶涉事小轿车搭载李某华、李某秀(大女儿)、李某城(小女儿)、李某达(小儿子)从工厂出发前往湖南省郴州市岳父家。21日凌晨1点左右更换为李某华驾驶,途经服务区休息1小时左右后,李某华继续驾驶至凌晨4:30左右,更换为赖某梅驾驶,7月21日上午7时许抵达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的赖某梅父亲家,稍作休整后,就直接与家人一起游玩,期间李某华再没有进行休息。15时45分许,李某华驾驶涉事小轿车搭载赖某梅(副驾驶)、李某秀(后排左边)、李某城(后某右边)、李某达(后排中间)返回东莞。途中在郴州汝城高速服务区、丹霞山服务区先后更换驾驶员,17时左右,李某华驾驶车辆直至发生事故。
调查组认为,小轿车司机李某华夜晚驾驶车辆,虽然中途服务区有停车短暂休息,且与其妻子交替驾驶,但是休息持续时间较短,不符合正常的人体健康需求,睡眠不足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调查组表示,李某华以及货车司机黄某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对其依法追究责任。
调查组表示,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连平县元善镇人民政府、连平县公安局、连平县交通运输局、河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和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分别移交相应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相应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调查组还建议,责成连平县元善镇人民政府、连平县交通运输局、连平县公安局、河源市公安局、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向相关单位做出深刻检讨,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