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的恐惧与失望,也来自对法律的陌生

2024-03-15
作者: 问题青年 来源: 青年志Youthology

  过去几年,许多人开始恶补法律知识。而法学学者翟志勇在「看理想」上对于热点的剖析,不时能帮助我们从法律层面梳理思路。在《有必要谈谈<第二十条>的问题》一文中,他分析了电影《第二十条》对真实事件的改编,特别是其中对律师的削弱和检察官的强化,一部讲述法治进程的电影,就这么有意无意地回到了老百姓对于“青天大老爷”(人治)的期盼。

  电影拧巴的地方,恰恰也投射了公众对于法律矛盾的认知:一方面渴望法治,另一方面又对法律感到陌生、恐惧与失望。人们总在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和“复杂的黑箱”这两极间摇摆,那么真实世界中的法律是什么样的?

  从这种矛盾的“法治观”出发,「问题青年」和翟志勇聊了聊。我们如何从“立法者”的视角来理解“立法”的逻辑和其有限性?在法治建设有待完善的进程中,个体又该如何运用有限的法律来保护自己?

  翟志勇|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

  阳少|青年志编辑

  1.人们为何总期盼“青天大老爷”?

  阳少

  我们的法治观似乎存在着一种深远的矛盾:尽管进入所谓的法治社会已有四十余年,公众对于法律本身仍有很多的无知、恐惧和失望。春节档上映的《第二十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尽管这是一部关于法治的电影,但创作者有意无意间还是表现出了对于人治(青天大老爷)的期盼,您怎么看待这种矛盾呢?造成矛盾的原因又有哪些?

  翟志勇

  中西方对于理想法律形象的理解和想象是完全不同的。中国人过去最熟悉的法律形象是包青天,特别是经过影视剧塑造的包青天。我们小时候看电视,“青天大老爷”一出现就感觉特别亲切:你有冤喊冤,他就会替你做主。在这个过程中不需要有特别大的付出,只要击鼓鸣冤,然后等待,你所期待的正义就能够实现。

  但这其实和现代法律的设计是完全不一样的,法官不会主动帮你实现正义。现代法律设计特别讲究程序,实际上是要求法官退到后面去,让当事人自己去争取权益,这恰恰要求每一个人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身的利益。

  作为对比,西方的正义女神跟包青天最大的区别在哪里?不是性别也不是肤色,而是眼睛。包青天额头上还有一个天眼,意味着他可以明察秋毫,但正义女神的眼睛恰恰是被蒙起来的,她并不主动去看,只是被动在听当事人各自的陈述。

  包青天这样一个主动且明察秋毫的法律形象,迎合并塑造着老百姓对于法律的期待。我在节目里常说法律是我们身边“最熟悉的陌生人”,原因就在于我们总是在期待“包青天”这样一个大家长,他能够帮你去做主,而一旦这个期待不能实现的时候,就容易走向另一个极端——对法律厌恶和疏离:法律本应给我实现正义,但它不能够实现,因此法律就是不正义的。

  所以我们在看和法律有关的影视剧总是容易心潮澎湃,内心高呼“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回到现实却发现法律连很小的问题都不能解决,然后觉得法律是不公正的。这都不是法律最真实的状态。法律既不像你所期待那般正义,又不像你想象的黑暗,真实的法律可能会介于这两者之间。

  正义女神&包青天

  阳少

  现实中的法律似乎有着非常高的实践门槛,有着复杂的语言体系,普通人很容易“望文生畏”。您在节目里也说过,法盲不分学识跟财富,甚至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士也可能是法盲。因为法律条文实在太多,每个专门门类都有相关的律师,门类间又有壁垒。为什么现代法律会形成如此大的认知盲区呢?

  翟志勇

  我在节目一开始就提出来了一个帮助我们理解法律的视角——立法者的视角。因为很多时候大家是从一个守法者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我们更关心自己是不是违法了?别人是不是给我设置了一个法律陷阱?我们往往只关心跟自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片段,这样就会使得对于法律的认识往往用用“利益是否得到实现”来评判,实现了法律就是好的,没实现就是不好的。而立法者的视角,会要求我们从总体上去理解法律在整个现代社会的面貌与位置。

  我有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法律构成了整个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像电脑和手机,你得有了操作系统才能在上面跑各种程序。如果说法律是现代社会的操作系统,那对应到传统的中国社会则是伦理和道德,中世纪的西方则是宗教。因为现代社会不可能靠伦理和宗教来构成社会的底层规则,取而代之的便是法律。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法律这个巨大的系统里,我们所期待的正义,实际上是在系统里经过了复杂的法律程序后的结果。

  我特别喜欢讲卡夫卡在《审判》里写的寓言故事:一个乡下人来到法律城堡前,他想要进去,门是开着的,门卫说,你可以进去,但要等一会儿。中途门卫还跟他说,你可以进去了,但里面还有一个比我更凶的门卫。乡下人就一直在门口等着,最后等了大半辈子也没进去。直到乡下人快死的时候,他问门卫,为什么我在这里等了大半辈子,门也是开着的,但最后只有我一个人来呢?门卫说,因为这道门是专门为你而开的。

  关于这个寓言有各种解读。我自己的解读是,乡下人终其一生不敢走进法律的城堡,其实就是一种恐惧,因为他对于法律的城堡没有整体上的认识,只是听说里边有更严厉的守卫,就不敢再走近一步。我想很多时候,现代人对于法律的恐惧和拒斥,也是源于这样一种恐惧,觉得踏入法律的门槛是一件很难的事情。

  这种隔阂首先是认知上的,大家不太愿意接近法律,不是说学不会它。相比于法律,大家更喜欢听历史和政治,并不意味这后两者的门槛更低,而是我们对于历史和政治都有整体上的认识。所以立法者的思维,就在于我们先从整体上去理解法律系统的基本运作机制,它为什么要被这样设计?然后再具体到你所关心的某部法律,不管是刑法还是民法,也能更好地去理解它。

  电影《坠落的审判》

  2.推动法治进步的

  往往是那些对切身利益较真的人

  阳少

  谈到具体的法律,今天年轻人的法律意识普遍是有所提高的,像《劳动法》、《婚姻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相比于过去都有着更多的讨论,大家也在呼吁更为细节的立法。但另一方面,大家对于更为根本的权利和概念,比如《宪法》里的一些内容,相比于过去则没有太多的讨论,可能认为那不是一个可以触手改变的尺度,和具体生活的关系也没有那么可见。您怎么看待这种法律观的变化?

  翟志勇

  这里面确实有很多的变化,包括像我们这一代人和我老师那一代,也就是五六十年代出生的人相比,也有很大的变化。我老师那一辈的家国情怀特别重,喜欢关注宏大的问题,而他们对我们的批评就是,我们这一代关注的更为具体和学术了。这样比较起来,可能相比于今天的年轻人,我们关心的又比较宏大,年轻人更喜欢关注具体的问题。

  我认为这是社会的一个进步。每个人更关心跟自己相关的事情,更在意跟自己相关的事情,并且愿意花时间、花精力投入到跟自己相关的事情,这样的社会才能慢慢进步。回顾我们社会四十多年的法治建设,其实也是一个个具体的案件累加起来才得到今天的成果。这个成果不是说人大制定几步法律,也不是法学家写几步著作就可以实现的。现在每年大概有 3000 多万的案件,有当事人、律师和法官的参与,在这个过程中你会发现,真正推动法律进步的人,恰恰是在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上比较较真的那些人。

  无论是婚姻、劳动还是环保,年轻人的关注和推动都是非常重要的力量。至于另外一些问题,比如言论自由,人们可能还会关心,但没有办法参与,因此也很难去推动改变。也许学者更应该关注这类问题,因为它是实现机制。不同的人群关注不同的议题,只要大家在自己关注的、涉及到自己利益的那些问题上,愿意花时间、花精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是一个法治社会进步的常态。

  阳少

  您其实特别强调和鼓励普通人对法律的参与,也认为现行的法律制度给予的参与空间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很多。能否从一个具体的机制讲起呢?比如您曾在节目里说,中国的司法机关执行的是一套程序性司法,这跟过去相比有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怎么发生的?又意味着什么?

  翟志勇

  好,先说这个程序性司法的问题。这里的程序是指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制或者叫对抗制,更多强调法官的消极作用,法官看诉讼双方努力去争辩,最后根据抗辩的情况来做一个胜诉的裁决,比如一方的证据不足,尽管他看上去更有理,但依然会败诉。但80年代我国刚刚恢复法治的时候,那会儿的诉讼制度是纠问制,更强调法官的主动作用,你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主动去发现案件事实,查明双方的对错,甚至要主去收集证据,这有点类似于前面讲的“包青天”。

  在我读书的时候(1998年),我们的诉讼制度正处于从纠问制到抗辩制的转折期,也就更强调当事人和律师的作用。从专业角度来讲,抗辩制能让当事人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抗辩的过程中也能更好地帮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把道理说清楚,避免法官来一个大家长式的决定。当然缺点就是,你要为你想实现的正义亲力亲为,要投入时间,精力和金钱。

  这其实又回到一开始我们说的包青天和正义女神的区别,我们不能期待法官都是包青天。现代法律的设计一定不能够建立在“法官是好人”的预设上,法官跟我们一样都是普通人,可能会做坏事,也可能做好事。那么作为一个立法者,你要去构建一个怎么样的法律体系,才使得可能做坏事的法官,也能够实现当事人所期待的正义呢?这是法律设计上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们为什么要讲程序性正义、证据和抗辩式诉讼的原因。

  电影《芝加哥七君子审判》

  3.一部法律的制定,

  也取决于社会的进程

  阳少

  我们刚才聊了很多和法律有关的观念,接下来我想跟您聊一部具体的法律,就是《民法典》。《民法典》在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从1954年第一次编撰到最后确立,它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去年底,《民法典》主要编撰人之一的江平先生去世,让不少人又在回顾这部法典。首先还是想请您科普一下,既然《民法典》属于私法,为什么法律上要有公\私法的区分呢?

  翟志勇

  这跟清末变法改制以后引进的西方法律有关系。现代世界的法律大体上有两个脉络,一个叫做大陆法系,实际上是从源于罗马法,经过法国、德国慢慢的传播,然后我们清末通过日本引进了过来。另外一个脉络叫做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或者海洋法系。主要是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跟新西兰,以及英国的一些前殖民地国家在沿用。

  罗马法上一开始就区分公法跟私法,跟国家权力相关的法律是公法,跟私人权利相关的法律叫做司法,也被称为民法典。我们今天讲的《刑法》、《行政诉讼法》,其实就是公法,因为它涉及到公权力的配置,涉及到公权力跟私权力之间的关系。但这个区分其实上只是一个学术上的。今天有很多的法律,你没办法来判断究竟是公法还是私法,比如《信息保护法》,在公\私都有涉及。

  阳少

  著名法学家王泽鉴先生在2017年和江平先生对谈的时候,曾说“中国大陆最大的变迁倒不在公法的发展,而是私法的根本改革与重建”,从这个角度看《民法典》曾于1954 年、 1962 年、 1979 年和 2001 年启动编撰又因为各种原因停止,是否可以认为我们的私法建设要远远落后于公法?

  翟志勇

  首先可以说,私法并不落后于公法,二者应该是同步的,甚至某种意义上,司法可能比公法更发达一些。回到《民法典》确立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区分《民法》跟《民法典》。一个法律叫法典,往往意味着它将这个法律领域所有的法律都囊括在了一部法律里,然后分门别类来进行编排,这需要非常复杂和高超的法典编撰技术。

  没有《民法典》的时候并不意味着没有《民法》,今天的《民法典》实际上是把改革开放以来编撰的几部法律汇总到了一起。比如我们最早的民法通则,后来变成了《民法典》里的民法总则。再比如说《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和《继承法》,这是在没有《民法典》之前都已经有的法律,就是整个民事领域里的法律,《民法典》无非是把这些法律给大家整合到一部法律里。

  一部基础法律的编撰和确立其实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社会整体的经济生活发展到了什么样的状况?为什么《物权法》相对出台比较晚(2007年)?而且制定过程中有很大的争议,因为在过去公有制经济的前提下,《物权法》是很难编纂的,很多东西你都没有所有权,也就很难处理。因此法律的编撰一定是跟整个社会的状况相匹配,才会水到渠成。

  二是法律编纂的技术。法律的编撰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容易。想象一下,你是某个领域的负责人,想起草某个规范,你要考虑到这个规范可能涉及到的复杂社会的方方面面,还要把它们用条文的方式系统化处理,这是非常复杂和困难的。后发国家有一个优势,就是可以抄别的国家的法律。但是“抄作业”的问题在于,法律是要在实践中去适用的,大部分时候我们抄过来的法律不一定能够在实践中解决问题,所以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法律在实践中不怎么执行,可能是因为它跟现实没有那么的贴切。

  所以法律的编纂往往会滞后甚至拖延,因为立法者也没有搞清楚,也不能够仓促地去制定一个法律,就一直往后拖。《民法典》的编纂就属于这种状况,我们虽然曾四次启动民法典编纂,但每一次启动之后,就会发现既没有社会基础也没有编撰的技术,自然也不足以能够产生出来一部系统的、可以适用的《民法典》。

  那为什么到 了2020 年的时候,我们可以编纂出来呢?原因就在于,这之前我们已经把《民法典》中的所有的内容都通过“单行法”的方式编撰了出来,再去编撰《民法典》,无非是把这些法律放到一个系统里再重新进行编排。当然这里面争议最大的就是人格权要不要单独成编?这是一个立法体力跟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不是法律内容上的问题。

  阳少

  该怎么理解这句话呢?

  翟志勇

  大家对于“要保护人格权”这点没有任何争议的,至于人格权有哪些、如何保护,这些在之前的《民法总则》也有。在《民法典》编撰的时候,争议在于人格权是继续放在《民法总则》里,还是像《物权法》和《合同法》那样单独成编?

  主张单独成编的人就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够突出人格权的重要性、对人格权有更好的保护;反对的则认为,人格权涉及到基本人格,人格是司法中的主体,主体的问题通常在总则里就解决了,不需要再单独成立一编。这完全是法典编撰技术跟体力和结构上的问题,它不涉及到实质性的内容。法学家对于要保护大家的人格权和具体保护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分歧,大家争论的其实是一个编撰的技术问题,不会影响法律的实践。

  阳少

  假如人格权单独成编了,对于以后的司法实践真的不会有更积极的影响吗?还是说当初坚持要把人格权单独成编的这些学者,比如江平先生就是其中之一,他们呼吁的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变化。

  翟志勇

  我觉得不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变化。当然形式上的变化也不能说没有意义,当你把某种东西特别突出的时候,一定意味着要特别去强调它。我也承认它在象征和形式上是有意义的。

  但突出了人格权,人格权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就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吗?这是两个问题,实践中不是这样的。原来是什么样子,实践之中还是什么样子。

  电影《性别为本》

  4.很多社会问题,

  不能指望“立法”来解决

  阳少

  “原来是什么样子,实践之中还是什么样子”,这听上去让人有些幻灭。因为我们通常认为立法是解决问题最显著的手段,现在一旦有什么争议出现,大家也会呼吁立法。然而很多问题是否是没有办法通过立法解决的?一部法律到底要经过怎样的蹉跎,才能够在司法界和民间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翟志勇

  很多问题都是立法不一定能够解决的。比如说像人格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在这之前已经有了特别长时间段的关于物权和人格权的司法实践,这些都不会随着法律的通过或者是单独成编迎来重大变化,因为法律内容本身在实质上并没有特别大的改变,无非是把过去已有的东西再系统性地表述出来。

  再举个例子,在人格权里面有一类叫姓名权,就是哪一类姓名权会得到保护,而我们的法律是不会保护那些特别奇怪的姓名。之前有个案例,有一对夫妻因为喜好诗歌,就给孩子起名叫北雁云依。结果公安机关就不给登记,因为我们的姓名传统要么随父姓,要么随母姓,像这样的司法传统就不会随着《民法典》出台有什么变化。所以我反复强调,我们的法律制度、观念和实践,彼此之间都是有很大差别的。

  有时候观念走到了前面,制度却没有跟上;有时候是制度上有但实践没跟上;还有一种可能是司法实践走到了制度的前面,比如最近的一个例子,我们在制度上还在讨论用人工智能创作的画作是否享有著作权?但司法实践就可以解决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把人工智能看作一种工具,你用人工智能画的画,这里边有你智慧的投入,那当然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阳少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法律在它成文的那一步,其实就像一个“摘桃子的人”。

  翟志勇

  是的,而且好的立法一定是这样的。一定是有了司法实践,再把实践中成功的经验做系统性的总结。坏的立法往往是“超前立法”,就是说我想去改变什么东西,先把法给立了,规定应该怎么做。“超前立法”大概率不会得到很好的实践,因为社会并不完全会按照立法者想象的那个方向去发展。

  比如最典型的就是《破产法》,我们 80 年代末就有《破产法》,当时说要搞市场经济,那市场经济得让企业能够破产,所以就制定了《破产法》。实际中很多企业并不是按照《破产法》的方式进行破产的,有大量企业是不能够破产的,比如国有企业,因为有大量的员工。很多民营企业也不允许破产,因为还有债务和其他很多的事情没处理。因此当时诞生了大量的僵尸企业。

  这其实也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普通法系更多强调法官遵循先例进行处理,它不是特别强调系统性,实际上意味着,遇到一个问题就解决一个问题。普通法系国家的立法来自于大量的法院判决,如果它认为这个判决已经不足以来解决这类问题,那它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解决。这样的制度会跟实践更贴合一些。

  大陆法系更多地会强调自上而下的立法,立法在很多时候会跟社会实践之间存在脱节,就会有大量“有法不依”的情况。它就像一个“大家长”,制定很多规则,但大家在日常里不一定真的会去做。

  阳少

  老百姓好像也期待有个大家长,比如新闻底下常见的评论模版“是该管管了”、“XXX不是法外之地”,这又回到我们前面说的,大家对“立法”的理解也是“替我管起来”。

  翟志勇

  “立法就能解决问题”这样的法律观也深刻地影响了现在的学生。他们现在写论文讨论一个问题,最终的结论一定是我们要制定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但是在我看来这不是特别恰当的法律观。

  立法者是没有足够的智慧去理解和规范复杂的社会生活,而且还要考虑到社会生活不停的变化。没有人具备这样的智慧,能够制定一个规则跟社会实践无缝贴合。立法者也是普通人,如果他们坐在一间屋子里,抄来抄去,然后再征求一下意见,这样的法律文本是没有经过实践检验的。

  所以我们也说立法的程序是复杂和审慎的,因为立法一旦制定不能够朝令夕改。很多问题应该交给司法而非立法,这也是为什么在现代的法治国家里,司法的重要性越来越高,因为司法在解决具体问题的时候有很多灵活性,不同的问题可以不同的对待。在这个过程之中,解决问题的机制实际上要比立法会更好一些。

  @成龙大哥

  5.如何与“恶法”共处?

  阳少

  很多人对于立法的期待,可能也跟这些年的法治环境有关。一方面有很多法律的漏洞,另一方面又受制于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最近,随着贵州企业家向政府讨工程款陷“寻衅滋事”被批捕,舆论又在讨论是否应该废除这一条例。您如何看待“恶法亦法”?或者说我们该如何跟“恶法”相处?

  翟志勇

  如果说第二十条是早早存在但不被正确适用,那么“寻衅滋事罪”就是反面,它被无限扩大地去适用。这也是我们讨论“恶法是否亦法”的一个经典案例。从实践中来看,“寻衅滋事罪”确实是一个恶法,因为很多找不到依据但又想用刑事的方法治罪的,就用“寻衅滋事罪”。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恶法存在并发挥效力的时候,就只能尽可能使自己不落到这个圈套里边,同时也要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去积极地推动对于恶罚的废除。就像第二十条一样,其实很早之前就有讨论,后来检察院也受到了很多的压力,因为但凡出来一个案件,大家就会有很多的争论。到了“于欢案”的时候,争论有了效果,大家对二审的结果(从无期改判为五年)依然不满,很多的压力给到了最高检。所以到了“昆山龙哥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才会认定于海明是正当防卫。

  但是后来我听一位做律师的朋友说,其实这之后也没有完全变化,很多地方仍然不完全适用正当防卫,但凡有伤害,尤其是死了人,都会认为你是防卫过当。所以这个变化,还是要靠普通人、专家学者,利用人大和政协去发声和推动。

  其实现代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是这样通过个案去推动的。我们今天只是看到了别人家的结果,你去溯源这些国家的法治进程,那也是经历了上百年不停的抗争。有的国家很努力,走得快一些;有的不努力,那它就走得慢一些,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凭空等来的。

  阳少

  “争取比等更有用”,这在过去几年里的一些时刻也有所体现。最后我想跟您聊的是,普通人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特别是在面对权力关系不对等的机构和部门时。这两年社交媒体上举着身份证的举报屡见不鲜,似乎相比于《行政诉讼法》,举报跟行政投诉是更有用的,您怎么看待这种反差?

  翟志勇

  我觉得这还是有一个媒体传播的效应,举报和投诉更容易被媒体报道。但比如说一个人去法院打行政诉讼的官司,只要不在媒体上去发表,大家也不知道。行政诉讼的案例虽然相比民事诉讼来讲是很少的,但是每年也有几十万例,政府机关败诉的虽然没有我们想的那么多,因为现在很少公布这个数字,所以不是特别好讲。根据之前有的一些统计,高峰可能会有百分之二三十,某种程度上来讲已经是一个很高的比例了,因为也不见得每件事都是行政机关做错了。

  我们过去看裁判文书网上有很多行政机关败诉的案子。比如我在节目里也讲了陕西榆林市一个商贩卖20元“毒芹菜”被罚6.6万元,这类针对农药超标的处罚全国各地都有,据我所知一些福建的商户告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不相当,最后也告赢了。当然也存在同样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的诉讼结果不一样的情况。

  但凡进入到诉讼里边都是复杂的程序,你要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能够胜诉。通过媒体可以加快进程,也可能适得其反。在日常生活里,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到底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维护还是不维护,这都是每一个人对于自己利益经过考量后的选择。

  对于个人而言,维权一定是有成本的。当然不维权也有成本,首先是自身权益被侵害,其次还有后续成本。比如有些执法者可能看你好欺负,下次就接着敲诈。

  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在自己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当然要去维权。因为自身权益的真正实现只能靠自己,不能够寄希望于别人会保护自己的权益,更不能够寄希望于法律能够主动、自动地保护你的权益,这都是我们过去对于法律过于美好和偏狭的期待。法律不是自动执行的,它需要你的启动与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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