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声:一百多年来,法律为女性做了什么?
作者|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在人权法发展史上,有这么一种说法:女性是在19世纪诞生的,儿童是在20世纪诞生的。它的意思是说,与男性相比,法律对女性和儿童主体地位的认可及权利保护,是比较晚近的事。这样的说法,虽不严谨,但基本属实。
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上,17世纪以来的革命,提出了“人权”这个全新的概念,它与“王权”和“神权”相对应,以巨大的力量深刻改变了历史和世界。不过,最初人们所说的“人权”,譬如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讲的人权,更主要是指男性公民的权利。之后,随着社会发展,女性为了性别平等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法律终于改变了对女性“视而不见”的态度,终于看见了女性的存在,认可了女性的地位。
法律对女性的看见和认可,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关注的是平等,强调“把女性当作男性看待”,而第二个阶段则更加关注差异,强调“把女性作为女性对待”。
第一个阶段的核心,是承认女性与男性在理性、能力方面大致平等,从而认可女性具有独立主体地位。这种努力的目标,在于终结男性基于自身某些优势而对女性的歧视,帮助女性摆脱附庸和从属的身份。
在农耕生产和冷兵器战争的古代社会,女性因为体力上的相对劣势,从而不得不依附于男性,这种身份状态,不仅被意识形态作了合理化叙述,并且得到了法律的确定。法律明确了女性的从属地位,并对破坏这种性别等级的行为实施制裁。
比如,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明确规定“妇女终身受监护”。在中国帝制时期,基于三纲五常的封建伦理,女性的核心美德就是顺从,包括“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违背这种伦理要求的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甚至构成法律最不能容忍的犯罪——“十恶不赦”。
近代以来,科学的兴起、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出现,动摇了性别等级和性别压迫的社会基础,为女性解放提供了契机和空间。女性拥有了更多机会,勇敢地走向了广阔世界。尽管这个过程曾经艰难,也有过易卜生《玩偶之家》和鲁迅《伤逝》中的反复和挫折。但女性作为一个阶层,最终在政治和法律中获得了认可,取得了独立的地位。
在主权国家层面,纷纷通过立法,认可女性与男性在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并将男女平等奉为基本的法律原则。
在美国,1920年,通过宪法第19条修正案,美国女性最终获得了投票权,可以在政治上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德国,1949年的《德国基本法》规定了“男女有平等之权利,国家应促进男女平等之实际贯彻,并致力消除现存之歧视”的条款;在中国,1950年的《婚姻法》赋予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与男性平等的地位,以“革命”的名义,摧毁了延续千年、以性别等级为核心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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