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松民:若马锡五遇到此案…
“一切司法争议,根本上说,源于人民性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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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受到广泛关注的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了。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审之后,判决就生效了。
所以,二审应该有很高的权威性。即,不仅要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在舆论上,在民间普遍认同的“天理”、“良心”中,也都应该得到支持。
只有这样,法律才会得到公众的敬畏,法官才会受到尊重,司法审判才能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社会才会和谐,每个公民的权利与幸福,才可能得到保障。
但“订婚强奸案”的终审判决,显然并没有达到这样的效果——争议不仅没有消除,反而变得越发严重。
简言之,性别对立更加尖锐了。
相亲、恋爱、订婚、结婚……不再意味着浪漫、甜蜜、安全感等等,而变成了货真价实的男女博弈、男女战争。
这里,最致命的一点,就是通过这次判决,“性同意”的概念被极度凸显了。
《中国妇女报》曾经罗列出九种不同意(下图)。其实如果想继续罗列,发扬烦琐哲学精神,搞一千种也不难。
尤其是第九种,“同意可以撤销”,不能不让人联想起绞索下那块看上去很坚实的活动踏板,或者埋设好的、挂了弦的地雷上方软土中那个看上去完全无害的脚印。
“性同意”这样一个法律概念,进入到已经订婚的“准夫妻”之间,甚至进入到已经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之间,必然会使这种原本应该是最亲密的男女关系,变成极度凶险的“化冻中的沼泽地”——看起来长满了芳草,绽放着鲜花,如此迷人,但如果贸然踏上去,则定会陷入“致命诱惑”。
按照这样的趋势,“性骚扰”这个概念,以后会不会也透过司法渠道进入到恋人、夫妻之间呢?
如果真到了这一天,恐怕就只能取消一切恋爱,一切婚姻了。
对于“订婚强奸案”,我无意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再做出我自己的判决,只是想提一个问题:席某某和“受害人”,经过长达三个月的恋爱,最终同意订婚,这个漫长的、繁复的过程,难道完全不包括“以身相许”的默认吗?
如果包括,则以“强奸”定义席某某的行为,是否武断?如果不包括,那么,恋爱与订婚又意味着什么呢?难道仅仅是一份纯粹的经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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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之所以使社会的扰攘和撕裂更加严重,在我看来,和不加批判地接受西方的司法理念,并迎合已呈颓势的“白左”价值观有关。
西方的司法理念,其哲学基础是形而上学,即用孤立、静止、片面的观点看世界,对“权利”做绝对化理解。
而辩证法则要求用历史的、联系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并把“权利”从绝对化的神坛上请下来,还原到历史、文化、现实生活的情景之中去行使、去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