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对工人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的要求
3.工作日的限制
限制工作日是一个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一切进一步谋求改善工人状况和工人解放的尝试,都将遭到失败。
它不仅对于恢复构成每个民族骨干的工人阶级的健康和体力是必需的,而且对于保证工人能够发展智力,进行社交活动以及社会和政治活动,也是必需的。
我们建议把工作日在法律上限制为8小时。这种限制是美国工人的普遍要求;代表大会的表决将使它成为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共同行动纲领。
对于大陆上不太懂得工厂法的会员们我们还要补充一点:如果不明确规定这8小时工作应安排在一天中哪一段时间,则一切法定限制都将不起作用或被资方所破坏。这一段时间的长短应该按照工作的8小时再加上吃饭的时间来规定。例如,若几次吃饭时间共占1小时,则法定的一天时间就应该是9小时,比如说,从上午7时到下午4时或从上午8时到下午5时,等等。夜工只是作为例外被允许存在于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某些行业或行业部门中。总的趋势必须是完全禁止夜工。
这一节只涉及成年人,男性、女性都包括在内,可是绝对不允许让女工从事任何夜工,也不允许让她们从事任何不利于女性特点的或接触有毒和有其他危害作用的物质的工作。我们所说的成年人是指所有满18岁或超过18岁的人。
4.男女少年和儿童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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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而喻,法律应当严格禁止雇用9—17岁(包括17岁在内)的人在夜间和在一切有害健康的行业里劳动。
—— 马克思《给临时中央委员会代表的关于若干问题的指示 • 3.工作日的限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二十一卷第268页)(186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