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记录封存”并非第一次“立法事故”
熟悉本频道的读者都知道,作者在从事律师工作时非常关注立法问题。最近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记录封存”的规定引起了十分剧烈的讨论,反对相关条款的舆论已占据压倒性优势。虽然该修订早在2025年6月27日就已公开发布,时隔半年引起如此巨大的波澜也是令人始料未及的。
立法是行政和司法的基础,也是人民群众和相关从业者所关注的重要问题。所谓盛世铸典,这也是我们的文化传统。虽然立法是一种技术性法律活动,但是立法在客观上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了解其中的不足有利于我们对今后的立法活动进行反思,并积极投身于提出更高质量的立法意见。
首先给“立法事故”做一个定义。本文所称的立法事故,是指在立法活动过程中引起的超出立法本意的不良影响,对法律的指引和实施起到一定负面作用的现象。其本身仅是一种比喻,并不属于一个行业上公认的专业术语。本文对“立法”采取广义的含义,既包括制定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的制定。
那么,作者借本文带领各位读者回顾一下近几年发生的几次“立法事故”,来关注立法者在这里面所做的取舍。
一、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是明确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条件、规范申请程序和流程、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办事便利等方面的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2月27日发布,征求意见截至2020年3月27日。
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系司法部组织发布的,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瞬间引爆舆论。在广泛的反对声中,该条例终止了后续程序。
从法律技术上看,该条例的制定存在着严重缺陷。条例的法律位阶为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的制定有三种依据,分别是宪法、法律、权力机关的授权。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即该条例的发起机关应当是公安部和外交部及有关部门。司法部主要负责承担司法行政工作,与条例的相关性并不大,因而其作为发起人显然不合适。如果在公安部和外交部未参与的情况下,严格来说属于一定的越权行为。
后续:2020年5月,原司法部部长傅政华调至全国政协任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2022年3月31日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傅政华一审被判死缓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发布的,拟就“假离婚”、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问题作出规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十条存在巨大的反对声音。原文将同居关系的权利义务基本与婚姻关系等同,且赋予法官较大自由裁量空间。第三条点明财产分割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进行划分,出资仅为考量因素;第二十条规定了离婚后一方要负担另一方的居住成本,甚至给予居住权。
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仅在法律技术上存在问题,在实操上也存在问题。首先,分割财产时明确照顾女方,违反了宪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按照该规定,因为要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如果女方有过错,可以将性别和过错相抵消,造成审判失衡。第二十条则可能造成离婚不离家,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后续:现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三条将照顾“女方”删除,将财产分割的原则修改为以出资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第二十条改为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财产状况适当给予帮助,依法予以支持,而不是要求两人继续住在一起。整体上,现行规定对办理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的内容符合时代特征,为广大群众所接纳。作者当时还提交过修改意见。对婚姻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当时是为了配合新公司法的生效时间。这个司法解释有问题的是第四条第一项:“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的意思是,如果出售股权的一方当时没有实缴,就要承担实缴义务。最终后果就是可能一份认缴股权转了20手,执行的时候可以追加20个历史股东。这个规定造成了很多当事人莫名其妙就被执行了。因为当初公司法推行认缴制的时候鼓励大家创业,现在调整了,竟然溯及既往,单纯保护债权人而不平衡历史股东的权利,属于一种不诚信的行为。
后续:2024年1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审查该司法解释,认为第八十八条不应溯及既往,督促制定机关予以妥善处理。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确定第八十八条不溯及既往。

四、K字签证
2025年8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4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规定的普通签证类别中,新增K字签证。主要签发给从境内外知名高校或者科研机构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学科领域专业毕业并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学士学位及以上),或者在上述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教育、科研工作的外国青年科技人才。
这在当时互联网上的讨论是:中国大学生都找不到工作,还需要引进学士吗?印度人要入侵了。但是从立法技术上看,该条例的修订不存在明显的程序问题和适用问题。
目前K字签证相关的法规已经生效,暂无后续。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5年6月27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其主要争议点是一、二审稿中对封存记录存在“未成年人”的限定条件,而正式公布版则去掉了“未成年人”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予以封存,引起了滔天舆论。
为什么一部2025年6月27日修订、在2026年1月1日生效的法律会在2025年11月末12月初期间产生如此大的声量,其实是我国普法宣传的特点所决定的。一部法律在生效前的一到两个月,是各地举办普法宣传和法律讲座的重要时间点,尤其是2025年1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更强化了这种任务。因而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各行各业的群众都有可能从中理解到一些问题。这反映出普法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唤起了群众对立法工作的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
作者始终不认为对相关制度的反对声音是一场危机,而是一场影响深远的普法教育活动。人民群众认可的、支持的法律,总会得到更好的理解和落实。
新时代法治思想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明确“要将立法执法司法全方面全过程纳入严密制度监督之下,对人民公开、受人民监督,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不走形、不变异。”
作为一个公民,一名律师,我还会继续持之以恒地关心立法工作。希望法治中国行深致远。